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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通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整治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

通 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整治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超过《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散装货物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凡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应自觉接受超限检测,如实提供装载货源企业的准确信息,经检测认定为违法超限运输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卸载、罚款等处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严禁非法改装货运车上路行驶,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责令恢复原状,同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改装企业和车主的法律责任。

三、货运源头企业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严格落实治理超限超载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不得为车辆超标准配载货物。凡超标准为车辆配载货物的,依据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由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主管部门依法惩戒,由公安部门严控其火工产品审批领用。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