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16-01016
汉政办发〔2016〕87号
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寿县鼓励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提升我县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在本县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其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按其类型可分为综合型地区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企业总部。
综合型地区企业总部: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设立的运营总部或公司,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总部。
功能性机构企业总部:是指国内外大企业设立的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的研发、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营运功能的企业总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楼宇,是指在本县沧浪新城和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综合商务楼和纯商务楼宇(其他区域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楼宇经济企业,是指在本县纳税的入驻商务楼宇的企业。
第四条 建立科学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管理机制,支持鼓励重点引进企业总部、品牌企业、一级总承包资质建安企业、重大投资等项目,重点建设商务楼宇、特色街市等载体,重点培育金融保险、专业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商贸等生活性现代服务业。汉寿县招商引资小组负责总协调和指导,汉寿县商务粮食局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汉寿县产业发展政策;凡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当年在我县新成立注册入驻企业或由县外迁入后重新注册税务关系在我县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独立)核算,依法诚信经营;总部经济企业、楼宇经济企业5年内不改变在汉寿县经营注册地和纳税注册地。
第六条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分综合型地区总部企业和功能型地区总部企业两种。
(一)综合型地区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注册资本认缴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工业及其他企业注册资本认缴不低于200万元。纳入本县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800万元;纳入本县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300万元。
2.本县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我县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股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
(二)功能型地区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营销总部、物流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向较大区域内的客户销售产品的营销企业和履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职能的物流企业。
2.研发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100万元,为相关企业提供研发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七条 符合汉寿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且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八条 楼宇经济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商务楼宇:总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综合商务楼,或商务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务楼宇。
(二)在当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符合环保要求,无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无欺诈损害消费者及其它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一)从企业产生税收起5个年度内,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际所得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一年度奖励70%,第二个年度奖励60%,第三、第四、第五个年度奖励50%。以后年度在年上缴税收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0%的前提下,按照其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加部分县本级实际所得的50%给予奖励。
(二)对在我县购置写字楼等用于办公的总部经济企业,按500元/平方米的方式给予购房补贴,自注册当年起5个年度内,每年补贴资金到位1/5。以上补贴每个综合型地区企业总部最高不超过80万元,单个功能型地区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35万元。
(三)对租赁写字楼等用于办公的总部经济,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当年起3个年度内,按照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以上补贴每个综合型地区企业总部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功能型企业总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补贴资金到位1/3。享受补贴期间所租写字楼等办公场所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 楼宇经济扶持政策
(一)对商务楼宇运营商,自商务写字楼正式运营年度起5年内,凡入驻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企业,第一年按楼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本级实际所得的20%给予奖励,以后年度在年上缴税收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0%的前提下,按照其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加部分的县本级实际所得的20%给予奖励。
(二)对商务楼宇运营商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或行业50强楼宇经济企业,视其实际投资和预期贡献给予适当扶持,具体扶持政策“一事一议”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其他方面扶持政策
(一)鼓励楼宇运营商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或国内行业50强企业进驻商务楼宇。
对在我县购买土地自建办公楼和商务写字楼的总部经济企业、商务楼宇开发企业,视其实际投资和预期贡献给予适当扶持,具体扶持政策“一事一议”予以确定。与税收奖励政策有重叠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二)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相当于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县本级实际所得的50%予以奖励。同一年度单个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累计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设立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同纳入县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购地、购置或租赁办公场所、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及有关配套设施建设等。
(四)鼓励总部经济和楼宇企业经济企业负责人以各种方式积极参政议政,以充分调动其参与汉寿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五)总部为经济和楼宇企业对企业开辟注册登记、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全程代理。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或中介人的奖励政策
(一)对引进总部经济企业、楼宇经济企业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按企业第一年上缴税收县本级留成部分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引进购买土地自建办公楼的总部经济企业,或新开发建设商务楼宇项目的企业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在企业正式进驻总部大楼或商务楼宇企业入驻率达80%以上(企业自有产权不低于50%),工商税务登记率95%以上,按企业商务面积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中介机构或中介人享受以上两项奖励政策,总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县商务粮食局按期组织认定,经过初审-复审-报县政府审批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汉寿县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相关5年内不改变在汉寿县经营注册地和纳税注册地的书面承诺,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提供的企业诚信经营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其中新设企业提供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工、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第十五条 申请商务楼宇、楼宇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汉寿县商务楼宇、楼宇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相关5年内不改变在汉寿县经营注册地和纳税注册地的书面承诺,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提供的企业诚信经营证明;
(三)商务楼宇的土地证、产权证复印件;
(四)楼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楼宇企业缴税证明。
第十六条 奖励扶持的申报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31日。
第十七条 初审、复审、奖励兑现按《汉寿县财源建设资金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汉政办发〔2016〕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县原有企业在全县范围分立、重组、更名等,
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县商务粮食局。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县其他优惠扶持政策,若已享受特殊政策奖励或优惠(含土地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经年度评估及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变更股权不向县商务粮食局报告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并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企业材料及年度评估资料应真实可靠。如果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认定或奖励与补助的,撤销其企业认定,并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