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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宁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12〕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企业上市积极性,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建设,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鼓励主营业务突出、市场竞争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强、做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办发〔2008〕1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0〕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乡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工业的副县长,经开区、金洲新区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金融证券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局、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县政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金融证券办,负责企业上市的联络、指导、服务、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后备企业培育。每年从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中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重点培育,并视其上市工作进度择优推荐纳入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须由企业提出申请,载体单位签署意见,县金融证券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上市扶持政策。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上市后备企业长期未开展改制上市实质性工作或因国家发行上市政策调整、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再具备上市后备条件的,由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和政策性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其所获奖励等资金,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快手续审批。建立企业上市手续审批绿色通道。各相关乡镇、县直单位要积极支持企业上市,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环评、规划报建和土地预审等相关手续。

四、加强培训指导。县金融证券办要积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上市咨询和业务指导等服务,协助制订改制方案,提高上市后备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企业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上市步伐。鼓励银行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支持担保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五、规范中介市场管理。县金融证券办要及时掌握县内上市中介机构动态,建立上市中介机构业绩台帐,实行优胜劣汰机制,培养一批服务优、信誉高、实力强的优秀中介机构。

六、支持企业培养引进人才。上市后备企业引进的资本市场高级人才,给予其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的便利。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优先推荐其享受国家及省、市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相关部门要重点支持符合条件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协助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八、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㈠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2个或2个以上法人企业需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的,并入上市后备企业的资产或因上市需要从上市后备企业剥离出非主营业务的相关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相关部门对其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因办理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而产生的税费,先按规定征收,县级留成部分在企业上市后,由县金融证券办、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全额奖返。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㈡改制后的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许可证、商标等,办理变更手续时不收取过户费用。

㈢上市后备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审计、评估调账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增资本金涉及补交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在企业上市后,由县金融证券办、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全额补贴。

九、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奖励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企业上市专项奖励资金,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县内项目的企业,奖励其100万元。

十、实施股权投资补贴。鼓励创投机构和私募股权基金参与我县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域外创投机构对我县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给予其适当奖励。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的并经省市相关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由县财政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注册地在我县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县财政按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