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全市工业园区不断壮大,园区经济蓬勃发展,在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成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为适应新的形势,推进工业园区二次创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布局

  (一)明确区域规划。围绕科学发展,实行园区产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园区建设与新城区建设、园区功能配套与产业配套相统一,按照“三区三带”的总体构架,谋划工业园区战略发展空间。全市工业园区远景规划450平方公里,其中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各100平方公里,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60平方公里,金洲大道产业经济带80平方公里。其它工业园区根据发展需要,在落实已批控制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适时启动新的调规、扩规。

  (二)完善产业规划。着眼建设中部地区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加工基地,按照注重特色、错位发展的原则,明确园区产业定位。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龙头的西线产业带,重点发展软件及电子信息、创意文化、装备制造、新材料、基础材料加工、食品加工、服饰加工等产业;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龙头的东线产业带,重点发展工程机械、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科技食品加工等产业;以湘江走廊为轴线的产业经济带,重点发展重化、能源、环保、现代物流和为高校配套服务的延伸产业。其它城区工业园以“高、精、清”为取向,重点发展劳动、技术密集的都市型工业。今后,凡新建和引进的项目,一般应按照产业布局规划进园区(基地、小区)发展,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园区外现址扩规项目。

  (三)优化功能规划。正确处理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关系,按照同步规划、阔步建设、同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城区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园区建设与城区建设“两张皮”的问题。通过改造提升,逐步实现园区与城区功能对接。加快推进园区与城区两位一体发展,努力将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浏阳、望城、宁乡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工业新城,将五个城区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配套齐全、品位较高 的现代化城市新区。

  二、进一步理顺体制

  (一)调整领导体制。适应市场化的发展取向,推动工业园区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由开发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逐步建立配置科学、权责一致、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领导体制。在行政区划末作调整的情况下,重点是充实园区领导力量,协调园地关系。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工业园区的领导,完善园区法人代表负责制。国家级开发区按照有利于委托代管的要求,逐步实行园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与所在行政区党政一把手双向任职。具备条件的省级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原则上实行“一肩挑”,并兼任所在区县(市)委常委。

  (二)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工业园区实体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的要求,本着“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可派可不派的坚决不派”的原则,精简园区内设机构,整合部门派驻机构。部门派驻机构的人事管理以工业园区为主,其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前征得所驻园区认可。有关部门要按照“放权、放活”的要求,充分授权派驻机构或园区相关职能机构,确保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在园区内及时办结。市及县(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园区服务窗口建设,高效率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通过托管、共建等方式,以区带镇、以区带园、以区带基地,实现有序扩张。

  (三)健全财税体制。坚持谁投资、谁服务、谁受益,激发各方面支持企业发展、培植新兴财源的积极性。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政策区)原有企业税收征管及财税体制维持不变,其它园区应参照市财政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税体制,进一步理顺财税关系,不断增强园区财政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在现行政策条件下,今后三年,对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工业园区土地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等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4号)和《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06]111号)精神,市财政所得财力部分,由市财政专项安排给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落户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和落户于城区省级以上园区且符合产业规划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报建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出42元/平方米的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园区扶持企业。

  三、进一步创新机制

  (一)改革劳动人事分配机制。加快推进园区干部职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用工机制。公开选拔懂经济、善管理、会招商的优秀人才充实和优化园区领导班子,大力推行全员聘用制,鼓励园区领导干部竞聘上岗,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环境。区别园区不同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园区干部职工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允许园区拥有充分的收入分配自主权,实行岗位工资制、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制,适当拉开个人收入差距,给予特殊人才特殊待遇、特殊贡献者特殊奖励,充分调动园区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完善自我发展机制。面向市场和社会,创新园区投融资机制,实现园区自庄投入,自主经营,自我发展。通过培育上市企业、引进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等途径,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园区建设。引导工业园区盘活现有资产,支持园区建设开发公司上市融资;整合园区资源,采取发行建设债券、信托集合资金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工业园区增加经营性收入,通过自我积累提升发展实力。建立健全园区自我偿债机制,适当增加园区规划内产业配套服务用地比重,其处置收益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化解历史债务和平衡工业用地成本倒挂。

  (三)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设立市工业园区发展指导办公室,主要负责工业园区产业布局协调、重大项目引进、政策落实和工作考核。建立区别于区县(市)的绩效考核体系,实行工业园区分类考核,重点考核经济总量、用地状况、投资强度、基础建设、产业发展、创新能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服务质量等。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业园区工作综合评价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对未能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工作任务、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园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末位的园区主要负责人实行末位淘汰。

  四、进一步改善环境

  (一)强化产业扶持。市政府每年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切块50%,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切块30%,建立工业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用于工业园区引大引强、技改项目贴息、创业孵化、科研成果转化等。对入驻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0亿元或产出过20亿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所在工业园区,再由工业园区以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扶持资金或合同协定等形式支持企业;对其它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市级贴息计划,补助新产品开发费用;对技改类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贷款贴息。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投入产出效益低的落后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

  (二)破解用地瓶颈。支持工业园区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允许重点工业园区滚动储备一定数量的存量土地。统筹全市用地指标,市、县(市)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工业园区项目用地,积极争取国家级开发区用地指标省级单列。严禁违规改变用地性质,对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和倒闭企业闲置厂房占地依法进行处置。坚持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执行土地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科学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鼓励开发商进入标准工业厂房建设领域,建设项目视同高新技术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立体空间,新建轻工类厂房应在两层以上,其他配套类建筑必须达到多层。

  (三)推进项目建设。国家级开发区每年力争引进3个以上投资过10亿元或产出过20亿元的大工业项目,其他省级园区每年力争引进2个以上投资过5亿或产出过10亿元的工业项目。建立招商引资联动机制,鼓励园区与园区之间、园区与乡镇之间互相推荐招商项目,实行税收共享。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切实纠正不按规程操作的无序化竞争。落实项目责任制,意向项目着力抓签约,签约项目着力抓落地,落地项目着力抓投产。市政府将园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重点工程项目笼子,每年安排20%的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园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提升服务水平。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降低行政收费标准,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全面推行委托代理制、限(即)时办结制、并联审批制,完善“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对重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凡因办事效率低下、服务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流失或严重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园区与纪检部门的工作衔接,争取国家级开发区全部列入省纪委挂牌监督保护名录,省级工业园区全部实行市纪委挂牌监督保护。落实企业首错免罚制,部门入园检查应提前告知园区管委会和检查对象,严禁对同类问题进行多头、重复检查。适应园区服务社会化发展趋势,引导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鼓励发展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健全园区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创业发展融资等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