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含县内企业)来我县创办实业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2.凡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投产后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税收按入库的县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3.用于招商引资和新型工业化建设的各种以奖代扶资金,每年县财政列入预算并兑现到位。
4.奖励考核由县商务局牵头,发改、经济、财政、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负责。
(二)收费优惠政策
1.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属县级收费的,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
2.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更为优惠的政策。
3.以上收费优惠政策不包括法定性基金的收取。
(三)土地优惠政策
1.企业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需用地按工业出让地进行招拍挂,土地出让金由企业一次性缴清,企业投产产生税收后,由同级财政从企业实缴税收县本级留成部分中,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企业予以扶持,扶持金额达到土地出让金的40%。
2.企业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需用地按工业出让地进行招拍挂,土地出让金由企业一次性缴清,企业投产产生税收后,由同级财政从企业实缴税收县本级留成部分中,每年按50%的比例对企业予以扶持,扶持金额达到土地出让金同等数额。
3.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在不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内依法成片或分块转让、出租、继承或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四)服务承诺
1.投资企业在我县境内投资兴业,按照“一个企业、一套服务班子”的原则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限时办理各项引资项目审批手续。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直有关部门接到投资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在本级审批权限之内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确属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2.搞好“对接合作”协调服务。凡外来投资生产型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政府积极协助投资商申请银行贷款或申报国家政策性项目资金,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3.实行对投资企业保护制度。由县优化办牵头,对投资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实行保护,执法部门对投资企业检查实行报批制度(刑事案件除外)、行政处罚实行预告提示制度。在县优化办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县优化办和县直各部门自接到投资企业投诉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司法案件除外)。政法部门要将投资企业作为平安创建的重点,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扰乱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