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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2、民营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民营科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后,可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对投资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的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农村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收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经贸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⑤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4、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土地使用费优惠

5、市外客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租赁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空闲土地,从兴办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租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从兴办之日起五年内减免土地收益金。

6、市外客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属独资的,免收本市权限内应收的土地出让金;属合资或合作的,按外商投资的比例减免。

三、减免规费优惠

7、凡投资兴办高科技项目、工业项目不收取本市权限之内的任何规费。

8、凡投资工农业生产、旅游开发的企业,本市权限的所有行政规费,自企业开办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部免收。第四年至第十年按最低标准的50%收到。

9、凡投资开发商贸、娱乐等营业性产业,本市权限内的所有规费第一年全免;第二年至第三年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10、上述优惠期满后,对市外客商投资企业采取定费制。在本市工业园区投资办厂的,实行无费制。

11、市外客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其费用由市招商局按下列标准代收:资产评估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商标变更等有关手续,按上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办理公安、环保、卫生、劳动、税务、国土部门有关变更手续或进行税务、土地登记、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一律只收办证工本费;供水、供电单位和邮政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道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下岗职工重新应聘上岗办理有关手续,免收一切费用。

四、利润分成优惠

12、市外客商在我市公有制企业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征得本市合资、合作方同意,允许市外客商头三年按高于出资比例的15%以内,第四年至第八年按高于出资比例的8%以内,参加利润分成。

五、对市外客商亲属的优惠

13、凡在本市投资的市外客商,其配偶和子女需随同来我市居住的,可在本市解决客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城市户口,免收工本费以外的全部费用。

14、市外客商在本市的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参工、购房等,均享受本市居民的同等待遇。

六、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优质服务

15、建立招商项目论证制度。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外商提出的投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明确各职能部门配合作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16、招商投资项目统一由市招商局办理相关手续,市招商局从收齐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会议定音,一站式审批的联合办公制度,十个工作日办完市内的全部手续。应向上级申办的手续,在申报的过程中,允许客商先开工运行,后完善手续。

七、规范行政行为,为市外客商投资创办宽松的环境

17、市人民政府对市外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封闭式管理,并设立市长热线电话(4212345),24小时服务。

18、对市外客商企业收费,采取“严格审批、公开登记、一家代收、分头拨付”的制度。向市外客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由市招商局统一代收。市外客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无收费许可证的擅自收费、超过核定标准的乱收费。

19、政法、行政事业单位向市外客商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必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批准,持市招商局开具介绍信,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未持市招商局介绍信擅自到市外客商投资企业了解情况的,按市治理经济环境若干规定进行处罚。

20、行政机关对市外客商及其投资企业实行行政处罚,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