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实现投资者获利、我区经济发展的共赢目标,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区境内投资,投资项目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或文、教、卫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引进世界知名酒店管理公司、旅行社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从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区本级财政按入库税收所享有的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投资项目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前5年,按入库税收区本级财政所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四条 投资项目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文、教、卫项目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免除建设期和经营期前3年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投资项目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免除建设期和经营期前5年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第五条 对引进世界知名旅行社、酒店管理公司,除享受本规定所有的优惠规定外再免除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条 区外投资者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文、教、卫项目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区内投资者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新征用土地建设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强度每亩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亩补助4万元人民币,投资强度每亩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亩补助6万元人民币,补助款由本级财政列支,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和有拆迁任务的分户安置补助等。
第七条 对引进的前3家世界50强酒店管理公司,前3年根据管理的房间,按每间房每年1000元人民币标准,补助给该酒店管理公司,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第八条 对引进的前3家世界知名旅行社,新开拓亚洲或欧美市场,前3年根据自主组织的旅游人次,亚洲市场按每人次10元人民币标准补助给该旅行社,欧美市场按每人次20元人民币标准补助给该旅行社,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第九条 对新投资项目,在报批、建设期间的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只收取最低标准的50%。
第三章 服务承诺
第十条 对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文、教、卫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区领导联系制度,协调解决项目洽谈、报建、建设、投产、经营等有关问题。同时,对招商引资工作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一季一督查、一年一考核,并每年召开一次招商引资和优化环境工作讲评大会,切实让我区成为投资者的热土。
第十一条 在区政务中心设立投资服务中心。对在我区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服务中心每周集中办公不得少于3天,具体由区商务局牵头,区规划、国土、计划、建设等部门各明确2名业务熟练、服务态度好的工作人员,固定一个岗位,为来我区投资者提供细致、周到、及时的服务。
第十二条 对在我区投资的项目均实行项目报批全程代理制度。在区内办理的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部门办理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带领投资者全程办理。
第十三条 对在武陵源经营的投资企业收费,实行“一票式”收费制度。由各收费部门年初申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再由商务部门会同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按优惠政策进行审议,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布、公示,由商务部门统一收取后再按标准分流到各部门。非区商务部门公布、公示的收费,企业可以拒交。
第四章 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 对投资者的生产经营企业(项目)实行八不准。
(一) 除法律明文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政府备案登记,不准到投资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区政府授权区政务公开中心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投资企业乱摊派和变相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三)不准擅自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检查、搜查、传讯。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投资者的正常生活,尊重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投资者进行恶意刁难、打击报复、敲诈勒索。
(六)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有关类型的培训外,不准强制投资者参加以营利为目的培训班,接受指定性服务,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投资者的项目建设中,以任何理由阻工或妨碍生产。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投资企业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材料,干扰和破坏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区监察局受理招商引资投诉,对一般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答复,重大投诉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答复。
第十六条 建立招商引资区长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区长接待日,直接受理投资者的诉求,帮助投资企业解决投资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招商引资投诉制。对受到投诉的部门公务员,第一次由区监察局进行谈话,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调离其岗位或部门。同部门在一年中受到三次投诉的,对一把手进行戒免谈话,取消该部门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是单位负责人的予以行政处分,是单位工作人员的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鼓励投资办法》(张武发〔20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