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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一、为了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增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推动祁阳县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为引进县外项目和资金牵线搭桥,联系引进县外资金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三、招商引资中介人引进投资落户到祁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为财政增加税收的县外项目和到位资金,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四、县外项目和资金包括外资和内资。外资为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来祁阳县兴办合资、合作、独资和“三来一补”企业的投资。内资指祁阳县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国内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来祁阳县投资工业、农业产业化、城镇基础设施、能源开发、旅游及县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产业项目资金(不包括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和贷款)。

五、按引进资金用途和税收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凡引进外来客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8‰奖励;引进外来客商投资农业产业化、城镇基础设施、能源开发、旅游开发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6‰奖励;引进外来客商投资经县人民政府认可的商贸、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其他产业项目,按项目建成后第一年经营实现的地方税收总额的5‰给予奖励。

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祁阳县投资落户,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引进全国100强企业来祁阳县投资落户,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七、奖励的计算。外资按实际到位之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到位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不含银行贷款),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资金为人民币。

八、奖金的兑现。由引资中介人出具身份证明、投资者和项目单位出具的中介人证明、投资的新企业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县外经贸(招商)部门填写《祁阳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引资中介人属单位的,其奖金用于奖励单位有功人员、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和解决职工福利;属个人的,奖金由县财政部门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给。

九、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担或者从有前期费用开支的项目中解决。

十、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