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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对辰溪县城乡外出务工人员带来的负面影响,引导和鼓励辰溪县城乡外出务工人员充分利用其资金、技术、信息优势返乡创业,促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辰溪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辰溪县城乡外出务工人员。

第二章 创业导向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创办、领办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下放准入权限,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支持并鼓励返乡创业人员进入。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返乡创业人员积极发展规模化种养殖业、特色农业及旅游、休闲、观光、房产和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鼓励并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投资能源、化工、建材等工业项目和交通、水利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章 创业用地

第五条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合理有序流转,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创业人员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参股等合法方式集约利用土地。

第六条 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有效整理整合城镇和乡村的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包括闲置土地、厂房、调整合并机构的土地、乡村边角地等,优先作为返乡创业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用地置换、宅基地置换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土地优先用于城乡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在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创业人员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经营场所;返乡创业人员兴办安全、无污染、不扰邻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搭建简易生产用房。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创业人员,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用外,免收其它任何费用。对投资创办企业的返乡创业人员,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按现行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中央、省、市部分外,有关部门按标准减半收取。

第九条 大力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办事手续,对返乡创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严格执行一站式审批和限时办结制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应及时核准、发照。

第十条 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各类企业,符合重点项目标准的,享受过来辰溪县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整合全县各类政策性项目和资金,对兴办种养殖业和企业的返乡创业人员优先给予政策和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大力实施失业返乡人员技能培训计划。科学整合全县各类培训项目和资金,集中、优先免费开展失业返乡务工人员务工新技能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创业培训及返乡创业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第十三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各乡镇要建立外出务工人员信息发布平台,多渠道收集县内外务工信息,引导务工人员外出务工或实现本地就业。县直相关部门要优化服务,积极主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咨询、企业诊断等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提高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章 金融支持

第十四条 县内各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返乡创业。金融机构要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确保返乡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技术、有发展前途的返乡创业企业或产业,金融部门应全力给予融资上的支持,并适当放宽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扩大返乡创业人员贷款抵(质)押范围,对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林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有价证券等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物。降低办理抵押手续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