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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工业项目投资优惠与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大抓工业,抓大工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辰溪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企业向园区集中,努力把火马冲工业园建成全县对外开放的窗口、招商引资的平台和工业经济的增长极。

第三条 外来项目由县商务局和火马冲工业园管委会进行初审,经确认备案后,颁发县政府统一印制的《辰溪县外来投资企业证书》。

第二章 投资导向

第四条 依据辰溪县独特的资源优势,重点鼓励和扶持以下重点投资项目:①有机化工原料(电石)及其配套项目;②高新技术产业项目;③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④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⑤建材及其他加工业。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其缴纳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款(不含拆迁费用)的50%,从其投产后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中分5年返还。

第六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其缴纳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款(不含拆迁费用),从其投产后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中分5年全额返还。

第四章 财政扶持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收益28%的实有部分,前3年每年按2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其缴纳增值税地方收益25%的实有部分,前3年每年分别按50%、40%、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对高新技术、资源深加工、高附加值及环保型项目,县人民政府实行“一事一议”,还可再提高1—10个百分点的财政扶持。

第五章 规费减免

第八条 项目建设期间,除上交中央、省、市的收费外,县本级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20%收取(工业园10%),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40%收取(工业园3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除排污费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年内一律按20%的比例实行 “统收分拨”。

第六章 优质服务

第九条 实行项目报批代办制度。县商务局和火马冲工业园管委会牵头办理各类投资企业的立项、审批、办证等手续。审批权限在县内的,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权限在市及市以上的,依据上级部门的工作规程尽快办理。

第十条 实行影响投资环境严查制度。县监察局设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公布投诉电话,明确专人受理。对阻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列为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二条 凡落户辰溪县的投资项目,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将积极做好工作,尽力在信贷、融资等方面争取上级的政策扶持。

第七章 引资奖励

第十三条 设立辰溪县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从2008年起,县财政从当年新增的各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中提取5%左右,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门用于县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奖励招商引资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必须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并照章纳税、达标排放。否则,不能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用地规模,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标准进行核定。享受优惠的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期未满出现转让、出租或因抵押套取现金而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优惠价款部分。

第十六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资金,专门用于火马冲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县内民间资本的投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国家限制类、特有资源类以及水电类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与辰政发〔2002〕13号、辰发〔2005〕25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