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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比照西部开发可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

1、对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类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类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放宽至25年,贷款期限一般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至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

4、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

5、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贷款额较大的项目,可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

6、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建设项目。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方面,优先安排。

7、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8、放宽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标准。申请对外贸易经营权注册资金由300万元调至200万元。

(二)县级优惠政策

1、政策扶持: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特殊优惠。

2、土地扶持:投资企业所需用地,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投资人的意愿选择用地方式。存量土地和新征集体土地的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按实际投资额比例先缴后返:生产性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返回7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返回8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返回90%;商服用地的土地收益金地方所得部分按60%返回。

3、税收扶持:对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入库县级地方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新投资企业,前3年由财政按其当年入库县级地方税收的50%扶持企业。3年后,按其当年入库县级地方税收的20%再扶持5年。

4、规费扶持:投资兴办企业或开发项目所涉及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留县部分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5、激励措施:对引荐、推介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实际到位投资额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该企业当年所入库县级地方税收的10%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鼓励乡镇和部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凡通过招商引资兴办的企业产生税收的县级地方所得部分,扣除返回企业和奖励引资单位及个人部分后,乡镇按80%返还,部分按10%返还。

6、服务优质: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推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人制度、投资者投诉案件交办督办制度、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同时,县委、县政府对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招商引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我们提出并正在努力做到的是“政策比西部更优惠,服务比东部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