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吸引县外投资,推动会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来我县投资开发的客商,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我县所有的资源、产业和市场全部面向县外投资者开放。重点鼓励投资:一是交通、水利、水电、城镇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工业加工、矿产品开发;三是农业产业化建设;四是旅游资源开发;五是科教文卫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建设。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所需用地由投资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取出让、租用或以土地出资入股方式供地。
第五条
凡来我县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域的基准地价t或评估价)优惠30%收取。凡投资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利用土地发展观光生态农业、林果业、养殖业及苗木花卉业未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免交土地收益金,对于利用耕地发展上述产业,只要不破坏耕作层,便于今后复耕的,可以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投资开发成片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免交土地收益金;投资交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除房地产开发、商业服务用地外)免征土地收益金30年;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在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除收取办证工本费外,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第七条
对“三来一补”项目,其工业用地免征土地收益金5年。
第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兴办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和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从投产第一年起,3年内(非生产性企业2立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先据实征收,再由财政按县级部分的全额或50%返还。
(二)投资兼并、承包、租赁、收购我县现有企业,其新增部分的所得税前3年内实行先据实征收,再由财政按县级所得部分的全额或50%返还。
(三)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3年农业特产税。
第十条
外来投资科技生产型企业,对其直接用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实行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有关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投资公益性事业项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气、电增容费。对乡镇东西合作企业,工商部门免收登记费。
第十二条
县招商合作局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的规划、指导、管理、协调服务工作。县招商合作局接到客商提供的申办材料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包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制度。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手续由县招商合作局牵头办理,一般项目从受理审批项目有关手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完县内应办理的有关手续;需转报的项目,三天内办完转报手续,并协助做好转报手续的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凡来我县投资金额在50o万元以上的,由县里组建专门的机构,实行重点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几在我县投资兴办项目的外地客商,均可转为城镇户口(只须交纳工本费),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和权利。
第十五条
对来我县兴办特种行业,或需要在冠名、注册资金规定方面给予特殊处理的项目,由县招商合作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调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其资金额度和投资规模不受基建、技改宏观计划的限制。对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且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事实,确需对企业进行检查以及司法机关到企业查办案件、传唤人员,事先应向主管招商和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八;
第十七条
对涉及县外客商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政法部门要及时查处和侦破。
第十八条
对重大的投资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的原则,另行确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