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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2016年度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十大消费侵权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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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2016年度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邵阳市2016年度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十大消费投诉热点

邵阳新闻网讯又是一年3.15消费者权益日。为揭露违法者、教育经营者、提示消费者,3月14日,邵阳市工商局公布了2016年度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十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一、银行转嫁经营成本滥收费用案

2016年6月21日,邵阳某银行转嫁经营成本滥收费用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当事人在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过程中,与借款人签订由当事人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借款合同,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登记费转嫁由借款人承担。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汽车贸易公司收取按揭购车服务费侵权案

2016年9月23日,邵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取按揭购车服务费涉嫌侵权被查处。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以“代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取服务费”为由向贷款按揭购车的消费者收取300-2000元不等的“客户服务费”,实际上该费用为当事人自己收取,银行或金融机构并未委托。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向18名贷款按揭购车的消费者收取“客户服务费”12000元。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规定,所谓的“客户服务费”不应当存在,更不应当由消费者最终承担。当事人收取的“客户服务费”并未支付给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而是用于自己日常经营活动,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车检公司超标准滥收检测费用案

2016年7月29日,邵阳市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超过标准收取机动车检测费用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关于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车次不高于100元,摩托车每车次不高于50元;对检验不合格车辆第一次复检不收费,从第二次复检开始,按不高于检验费标准的80%收费;对检验合格车辆,在规定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验并收费。当事人2015年8月至9月20日超标准收取安全技术检测费,共计检测各类车辆1475台,违法所得305705元。

当事人超过标准收取上述安全技术检测费的行为,构成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滥收费用的行为。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医院未按规定收费侵权案

2016年5月6日,邵阳县某公立医院未按规定收费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被查处。该医院在初诊患者门诊挂号时向初诊患者收取每张2元的诊疗卡费,没有经过物价、卫生部门核准,且不提供收费票据, 初诊患者如不购买此卡,将无法在该院门诊部就诊。截至2016年4月30日,当事人向在门诊部挂号就诊的初诊患者销售了20万余张诊疗卡。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消费者权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收费的违法行为。邵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医院未按标准收取床位费案

2016年6月23日,隆回县某公立医院违背患者意愿违规多收取住院病人床位费的违法行为被查处。隆回县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出、入院时间的计算:一日内不论什么时间入院按一天计算住院天数,一日内无论什么时间出院均不计算住院天数”。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以住院病人入院日期至出院日期的自然天数(包括入院当天及出院当天)计算住院天数收取住院病人床位费。共多收取住院病人5087人次的床位费15261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滥收费用的相关规定。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彭某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6年5月25日,彭某以“店堂告示”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当事人2015年2月12日在邵阳市双清区开办某店,从事KTV服务、预包装食品、卷烟经营。自2016年1月1日起,当事人为了强制推销自已销售的酒水、饮料、预包装食品,在其店内放有:“本KTV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烧烤及各类水果,如违反需寄存或按本超市价格收取100%的清洁费……”等字样的店堂告示。截止2016年4月14日立案调查时,当事人销售酒水、饮料、预包装食品总计经营额49000元,违法所得10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构成以店堂告示的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清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刘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16年9月2日,刘某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被查处。刘某自2016年5月起为某医疗器械经营店所经营的产品“低频高电位治疗机”进行宣传销售。在宣传中,当事人以免费体验、擅自夸大产品功效等方式,诱导老人购买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至案发时,当事人以8980元/台的价格销售了5台“低频高电位治疗机”,违法所得共计25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塔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何某虚假宣传推销净水机案

2016年5月3日,何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推销净水机的违法行为被查处。2016年4月16日至20日期间,当事人为推销某牌智能反渗透冷热直饮机,采取凡参会者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当地村民参加其组织的家用电器推广会。活动期间,当事人业务员宣传:1、其产品是获得央视网商城的入驻品牌;2、我国水污染严重,长期饮用导致癌症等各种疾病;3、现场演示,误导村民使用其产品可将水净化成为冷热直饮的健康水;4、凡认购产品即可获赠多种赠品引诱村民积极购买的方式推销其产品。当事人在推销产品期间,以2580元/台的价格共销售某牌直饮机4台,退货1台,实际销售金额共计7740元。

当事人在推销过程中通过无科学依据夸大水污染损害后果,造成消费者恐慌,误导消费者;擅自宣传其产品是绿色、环保、节能的电器产品;假借产品是“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祥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车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案

2016年6月14日,城步苗族自治县某车行销售有限公司违规销售燃油助力车被查处。当事人于2015年年底从株洲市某摩托车有限公司购进多个品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生产的燃油助力车合计15辆,货值金额54128元。截至案发已销售燃油助力车13辆,货值金额48368元,合计违法所得1092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库存淘汰产品及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公共汽车公司欺诈消费者案

2016年12月1日,某公共汽车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被查处。当事人于2014年启用公交IC卡,要求办理乘车公交IC卡的消费者交纳办卡工本费押金15元。当事人没有在任何场所、用任何形式提示、告知消费者公交IC卡押金是否可以退及退卡的方式和途径,且公交IC卡背面的使用须知说明也没有提及,只有消费者主动询问是否可以退卡时,工作人员才会口头告知消费者可以退卡及退卡的方式和途径。截止2016年9月30日,当事人共收取公交IC卡押金26920元,违法所得2920元。

当事人行为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新邵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