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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源治理补偿机制要实现“三个转变”

湘江源头治理包括湘江污染源头治理和湘江地理源头治理。前者主要指湘江流域自然环境破坏形成的自然污染源、工业厂矿企业和农业生产特别是禽畜水产养殖生产形成的生产污染源、湘江两岸城乡居民生活形成的生活污染源;后者主要指从永州市蓝山县紫良瑶族乡的野狗岭发源,依次流经蓝山、江华、江永、宁远、道县、双牌,在永州市的萍岛汇合广西来水并为湘江上游的源头流域。上述两重含义的污染源头共同构成湘江污染的主要来源。  “源头不治,湘江难治;源头不清,湘江难清。”治理湘江污染要把污染源头治理和地理源头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在抓污染源头治理中突出地理源头治理这个重点,在抓地理源头治理中突出污染源头这个关键。为此,要适应湘江源头治理主体社会角色不对称、投入产出不对称、空间分布不对称、经济发展不对称的实际,明确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稳定有序、持续长效、约束激励都到位的生态补偿机制,着力实现“三个转变”。  激活主体:实现补偿主体由政府一元向社会多元转变  当前我省湘江源头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就其主要特征而言,基本上属于政府一元补偿机制,重视生态补偿、推进生态补偿、实施生态补偿主要是政府。省政府从2013年9月开始实施湘江保护和治理的“一号重点工程”,从2013年到2021年将连续实施三个“三年行动计划”,省政府与沿江各市签订目标责任状,将“一号重点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形成既抓沿江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一把手”,又由沿江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的工作格局,并以实施新环保法为契机,将流域内所有排污单位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范围,实行“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执法检查。这有利于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形成合力,在较短时间以较快速度见到明显成效。  但为此政府所花的精力越来越多,所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大,长期推进的难度越来越高。解决这些问题,关键还是要认真落实“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和“谁污染,谁受损”、“谁污染,谁补偿”、“谁污染最严重,谁受损和补偿最多”的原则,积极借鉴“一对一交易”、市场补偿、区域合作、公共补偿等成功经验,积极探索面向全社会征收生态服务税或湘江保护税、湘江中下游城市和企业向湘江上游源头地区提供补偿资金发展和保护湘江生态林、湘江中下游城市和企业投资湘江上游源头地区建立湘江清污过滤净化系统和设施,让企业居民和政府都成为湘江源头治理的补偿主体,尽快走出一条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机制灵活,更富于创新性、可操作性和湖南特色的生态补偿之路。  完善体系:实现补偿机制由行政推动向综合联动转变  湘江源头治理,难在污染源头治理,重在地理源头治理。现在我省面向湘江地理源头生态补偿已在逐步实施,但起步较迟、动作较缓、力度较小,亟待完善体系,把政府企业居民、上游中游下游、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当地政府各种补偿要素和补偿资源综合整合、优化配置,实现补偿机制由行政推动向综合联动转变。  以进一步扩大补偿范围,将目前对湘江源头区域的补偿,从只覆盖到蓝山、宁远和江华等县,拓展到舂陵江流域特别是欧阳海库区等一些重要支流水域;对公益林的补偿,也应从国家级和省级两个档次,向市县区公益林延伸;矿产资源、湿地、耕地及土壤等更应尽可能、尽早、尽快纳入生态补偿工作范畴。  进一步健全补偿制度,明确相关产权和责任划分,建立和完善流域各责任主体的协调机制,健全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核算体系、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充分发挥生态补偿在湘江源头治理中的约束激励作用。  进一步完善补偿体系,着力补齐企业补偿和居民补偿、下游补偿和中游补偿等短板,逐渐完善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居民各尽其责,上游中游下游统筹协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当地政府成龙配套的补偿体系。考虑到生态补偿操作的现实可行性,可以把各级政府作为直接补偿主体,供水工程管理部门以及受益城市、企业、居民作为间接补偿主体,并以强化环境资源税等落实其补偿责任。  创新机制:实现补偿方式由单一性向多样性转变  生态补偿方式集中承载体现了补偿责任主体与补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生态补偿制度的中心环节。落实生态补偿,要着力创新,实现补偿方式由单一性向多样性的转变。  一是进一步强化纵向补偿方式。永州地区长期担负保护湘江源头生态的重担,在经济发展上与下游地区有较大差距,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对其加大补偿力度和补偿的针对性。  二是进一步发展横向补偿机制,可以借鉴德国以州际财政平衡基金模式实现横向补偿的方法,建立湘江流域各地方政府间的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设立横向转移支付基金,着力解决跨界治污补偿,进一步实现生态各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由特定区域内生态环境受益区和提供区政府财政资金拨付形成,拨付比例应综合考虑当地人口规模、财力状况、GDP总值、生态效益外溢程度等因素。  各地方政府按拨付比例将财政资金上缴存入生态基金,并保证按此比例及时补充。通过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更好落实“受益者和使用者付费”和“补偿与受益对等”原则。进一步用活市场补偿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积极构建生态产品价值评估体系,明确各类生态产品商品属性,形成碳汇为标准的定价机制,实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探索生态资源资产产权、用途管制制度、生态资源资产化和生态产权交易化改革,建立有利于生态建设的投融资机制,进一步探索和扩大发展我省的碳汇交易、节能量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模式,让生态产业和绿色产品成为资本灵活进出、市场有效配置的全新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