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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环保法1月1日起施行 9种行为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它究竟严在何处?有哪些新亮点?株洲又是如何贯彻实施的?在今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环保局对上述问题一一予以解答。

新《环保法》首次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其中,并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在政府责任方面,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治理负责,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环保主管部门与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责任,也得到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有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等9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对一直备受诟病的“环保违法成本低”问题,新《环保法》也有了对策。不仅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还可以责令停业、关闭,同时可以使用“行政拘留”手段。对违法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责。

“所谓按日计罚,就是指按原处分额按日连续处罚。”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长顺举例说,环保部门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处以10万元的行政罚款决定,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但企业在限期内拒不整改,“那就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对企业处以20万元的行政罚款,第三日处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可以按日连续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