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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6〕66 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17〕15 号)精神,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本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审查内容

(一)审查对象。本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以各政策制定机关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各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政策制定机关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查,其他单位参与审查。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负责审查,县政府法制机构就审查情况进行把关。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四)审查标准。按照鄂政发〔2016〕66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全面审查。

三、有序组织实施

(一)严格规范增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台账,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开展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各地各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政策制定机关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四)强化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县物价、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依法责令改正或撤销。违反《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3号)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 1.浠水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浠水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