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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政府举债融资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清理整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

抓紧做好政府举债融资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对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2014年10月以来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彻底排查,重点对政府融资平台的举债融资项目进行逐笔清理,对政府文件、部门出具函件、项目建设协议、融资借款合同等内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不得出现遗漏,发现违规举债行为的,应及时查明原因。

限期整改政府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各乡镇政府及融资担保公司对涉嫌违规融资担保的行为,要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并做好社会资本方的政策宣传、沟通协商工作,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报市财政局。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和审计等部门,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债务规模大、风险高的部门和地方开展专项督查,提早防范隐性债务风险。

二、全面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

分类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政府债务预算管理要求,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对未按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偿债。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政府债务预算应当全面反映债务“借、用、还”整体情况,并汇总反映政府债务余额、结构、债务资金安排使用以及偿债资金来源等情况。

明确限定举债资金用途。各地各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支付利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提前偿还以后年度到期的政府债券、外债、国债以及政府专项借款。

严格执行政府担保规定。各地各部门严禁出现新的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要严格执行政府债务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其他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市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按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建立完善举债融资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整改到位,又要做好违规项目整改的后续融资和管理工作,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平稳运行。

三、加强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的日常运营,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主要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功能、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在妥善处置存量债务、资产和人员等基础上依法清理注销;对于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在剥离其政府融资功能并妥善处置存量债务的基础上,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同类业务,转型为公益性事业领域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对于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市场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剥离其政府融资功能并妥善处置存量债务的基础上,转型为一般企业。

分类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对融资平台公司属于政府债务的存量债务,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可按照规定程序转化为政府债务;融资平台公司新增的企业债务,应当由其统筹自身经营收入等资金妥善偿还,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涉及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处理。要依法依规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禁以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和新增债务名义逃废责任。各地各部门违规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划转收回;属于以注册资本形式注入的资产,应当依法承担补足资本的法律责任;对存量政府债务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通过政府债券置换债务收回。

规范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行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举债融资行为,使其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其新增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

四、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是本地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天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组织清理排查,摸清债务家底,扎实做好本地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明确部门监管责任。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做好债务规模控制、政府债券发行、债务收支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方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强化督查考核问效。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强化日常监管,督促各地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化解、有效防范债务风险。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全面落实债务管理政策、有效控制债务规模、及时化解债务风险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补助;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债务规模长期偏高、化解债务风险不力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和追责问责。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