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办发〔2015〕5号)

襄政办发〔2015〕5号

关于印发《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1日

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投资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建立引导基金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引导基金协调会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审批市创投公司关于基金投资、使用、管理等章程及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引导基金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市创投公司的经营管理;市经信委等其他部门负责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专项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专项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五条 市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托行使经营管理职责。

受托与基金管理机构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基金;

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专项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第六条 市创投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创投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 市创投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在专项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且近 2年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专项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专项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专项基金应在襄阳市区注册;

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投资于襄阳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80% ;

专项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专项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

除基金管理机构和市创投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到位后,引导基金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资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用于投资项目的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市创投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创投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

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专项基金设立之日起,满 1年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市创投公司以及专项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市创投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市创投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襄阳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具备办理托管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市创投公司可根据专项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协调会议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分配额度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十九条 市创投公司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市创投公司不干预专项基金的日常运作,但专项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条 市创投公司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其他文件中有关股权投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