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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梅县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政规〔2016〕2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梅县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龙感湖保护区,小池滨江新区,黄梅经济开发区,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

《黄梅县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梅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黄梅县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用和管理好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度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拨付给县级财政的间歇资金、农产品“四个一批”资金、“四化同步”资金和县本级配套的间歇资金,由县级财政借给企业及示范乡镇短期周转,年底必须收回的资金。

第三条 县经信局、县农办主要负责县域经济调度资金投放、回收、监管,承担管理的主体责任;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筹措、拨付、监管和绩效评价,督促主管局按时回收资金,承担资金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调度资金使用按照“扶优不扶劣、扶急不扶缓、先收后扶、谁放谁收”的原则,突出以下方面:

突出重点。围绕本地优势产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大企业、大项目和示范乡镇建设,特别是支持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重大影响的“四有”企业和项目,促进优势产业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实现突破,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注重效益。突出支持投资规模大、收入增长快、财政贡献突出、提供就业岗位多、出口创汇数额大、新三板、四板挂牌以及技改扩规的企业;支持节能环保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作用的企业和项目;支持省定四化同步乡镇的快速发展。

短期周转。间歇资金和农副产品加工资金,每年在企业周转一次,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临时不足;“四化同步”资金,每年周转一次,支持示范乡镇建设。

免费使用。调度资金实行免费使用,如企业还款逾期,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收取滞纳金。

公平竞争。间歇资金和农副产品加工资金分配实行公平竞争,按同等指标计算排序确定支持方案,即按照每个企业上年产值、销售、利润、税金等因素测算指标;“四化同步”资金按省文件分配额度支持。

第三章 支持重点

第五条 调度资金主要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包括以下产业:

六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纺织服装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型建材产业、机械制造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中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力强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用于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强技术集成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支持新引进的高起点、大投入、技术含量高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预计投产后拥有较大市场需求的战略性投资项目。

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和示范乡镇建设。

第四章 资金投放

第六条 根据县政府安排,县经信局、县农办牵头组织资金的投放,具体程序如下:

企业申报,部门审核。企业或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向县经信局、县农办申报,县经信局、县农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资金总量提出支持初步方案。

政府审批,财政拨款。县政府对县经信局、县农办上报提出的初步支持方案进行审核、审批,后由县经信局、县农办分别与企业或示范乡镇办理借款合同,手续完备后,一份借款合同交县财政局,由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七条 企业或示范乡镇与县经信局、县农办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要有资产抵押或质押物。资产抵押质押物必须是土地、房产、银行承兑汇票或存货和机械设备,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不得少于借款金额。

企业或示范乡镇以房产、土地等抵押作保证的,该抵押物必须权属清晰,未设定其他抵押,承诺在还款前不再设定其他抵押,并就设定保证的财产由不动产抵押的有权机关出具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办理抵押的声明。如以房地产设定抵押,须将土地与房产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企业或示范乡镇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作保证的,应开具等额于借款本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背书交县经信局、县农办,并向县经信局、县农办出具承诺,承诺到期后协助县经信局、县农办办理承兑手续。

企业以存货和机械设备作质押的,应当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县经信局、县农办出具承诺,县经信局、县农办不定期检查企业的存货、机械设备情况。

企业如果抵押物不足,可实行第三方担保。

第五章 资金回收

第八条 资金回收由县经信局、县农办负责。合同到期前15天,县经信局、县农办向企业或示范乡镇下达还款通知书,督促企业或示范乡镇按时还款。对连续发生二次逾期还款的,将取消下年度申请调度资金资格。每年12月中旬,由县财政局将县经信局、县农办回收的资金归还国库专户,并及时归还省财政厅。

第九条 县经信局、县农办应在每年7月10日前,次年元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提供上半年、全年的调度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及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由县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建立内部征信平台,由县农办、县经信局提供入库名单,凡是申请调度资金的企业必须首先进入征信平台。申请调度资金的企业或示范乡镇按月向县经信局、县农办和县财政局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或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经信局、县农办、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改变资金用途、还款出现困难的,及时追回借款,并取消该企业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每年对调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是否继续安排调度资金挂钩。

第十二条 逾期收取的滞纳金,用于建立调度资金风险补偿金,有效防范政府资金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黄梅县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