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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发展环境,鼓励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每亩100万元以上、亩平创税5

万元以上、按期达效的工业项目,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第三条 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享受下列用地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需征用的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40%、30%、20%、10%收取。对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多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

兴办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政策。国家鼓励和符合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三新三型”项目,或投资

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供地。

兴办的工业项目,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非生产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5%。

第四条 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享受下列财政扶持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基础设施财政补贴。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应交土地出让金的85%补贴;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按应交土地出让金的90%补贴;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应交土地出让金的95%补贴。

兴办的工业企业,从纳税年度起,首次年上缴税收达100万元以上,除享受上级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连续三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按企业税收入库级次,每年年底由受益地方财政与企业结算。

对出口创汇型企业,由国税部门及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在出口退税观察期内,县政府按其应退未退税额给予企业同等额度的资金周转扶持,待退税落实后抵还。

第五条 引进企业实施技改扩能项目,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梦县“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的规定给予支持。

第六条 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享受下列优质服务:

实行项目手续代办。投资项目有关办证、登记、年审、年检等业务,由投资方委托县招商局、经济开发区或所在乡镇代办,本县审批的项目,在受理后3日内办结或答复,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涉及县外的有关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答复。

所需的水、电、路、通讯、天然气、数字电视由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接通至项目区红线外。

凡属云梦县权限范围内的各种行政性规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应上缴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

引进工业企业的投资者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本人、家属、子女的户籍可以落户云梦,其子女可在全县优先择校入学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第七条 对投资额度大、税收贡献高的一、三产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