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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招商引资奖励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全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三条 引进项目奖。对为我县提供招商项目信息,并经其引荐、洽谈使项目成功引进落户,且被投资方认可的引进单位或引进人,给予引进项目奖。引进资金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亩平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3‰计奖。引进资金兴办社会发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2‰计奖。引进资金收购、兼并县属工业企业,并继续兴办工业企业,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1‰计奖。对引进国内500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到我县兴办工业企业,且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另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引进项目税收贡献奖。鼓励县直各部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县直部门引进落户的工业项目,以引进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连续五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责任单位。

第五条 以商引商贡献奖。对已在我县投资并成功引进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新项目落户我县的,除兑现引进项目奖励政策外,县委县政府提名推荐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并录入云梦县招商引资名人榜。引进项目投产达效后,连续五年按所引进项目已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5%奖给引荐企业。同一引商企业引进多个项目的,分别计奖。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对引进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被评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二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评为湖北精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长江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回归创业奖。对在外云梦籍客商回归创业的,除兑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外,另录入云梦县回归创业名人榜。

第八条 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奖。对完成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的乡镇和县直部门,按当年实际到资额、引进项目个数、质量和增长幅度进行综合排名,排名前四名的乡镇和前六名的县直部门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

第三章 考核认定

第九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年底组织专班对招商引资责任目标、“三个三”主体活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采取查相关资料、看项目现场、考核专班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新引进项目合同投资额和项目实际到资额,依据考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制度,坚持“三要件”认定原则。每年12月份,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县招商局报送新引进项目的文件资料,包括:1、项目投资合同、项目批准证书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及复印件;2、工商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3、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及相关票据复印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核定,包括项目用地交纳的资金、主体工程建设、购置设备的投资以及供水供电、道路建设、围院等配套建设方面的投入。

第十二条 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以交纳土地征用费收据、建安发票、设备购置凭证和工程建设的审计报告为准,对买断存量资产到位资金的确定,以成交后实际到位资金的凭证为准。

第十三条 跨年度的续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年度确认,以项目当年的投资额为准,按第二章第三条给予奖励,直到完成投资为止。

第十四条 乡镇、开发区和县直部门引进的项目落户在县内其他行政区域的,招商引资额归口引进单位统计,项目实现的产值、销售收入和利税归口项目所在地统计,引进项目实现的税收由两个单位按比例分成,其中项目引进单位40%,项目所在地60%。

第十五条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项目税收在乡镇、开发区入库的,奖金由县财政列支50%,乡镇、开发区财政列支50%;税收在县直入库的,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应根据投资规模大小,合理确定开工时间、建设周期。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分期建设,累计建设周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或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追回土地出让财政补贴资金;连续2年未开工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管理,坚持一季度一考评,年终严格考核兑现。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兑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外,在评先、晋级、提拔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当年未完成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的乡镇和县直部门严格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不能完成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缴奖励所得,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