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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鹤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推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奖励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一)新进园区的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土地出让底价为10万元/亩;实行用地与企业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建设进度、税收相挂钩,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过亿元的项目、高新技术入园企业,由财政全额补贴项目业主所交纳的土地底价10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至1亿元的,由财政补贴8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由财政补贴4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由财政补贴2万元/亩。上述财政补贴待项目投资完成并经县招商引资考核评估工作组评审确认后,由县财政从项目交纳税收的县级分享部分中分三年返还。园区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实行“一事一议”。同时,对实际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按照项目发展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留足发展空间。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使用期限30至50年。企业法人变更时,需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凡不能按规定时限建成投产达效的项目,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二)在园区外投资交通、水利、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经营性土地除外),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专用于旅游业的停车场、演艺场供地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由政府将土地收益全额返还给投资单位。其他景区开发配套用地、四星级以上宾馆按我县土地收储价格优先调配;投资生产经营型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用地,可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最低出让价格(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拆迁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有关税费之和为基价),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实行优先供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最低出让价,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税费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

(五)新办商贸、服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实行三年奖励扶持政策,其中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奖励扶持比例为50%、35%、20%;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分享部分奖励扶持比例为100%、50%、25%。

(六)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年入库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第二年的增值税按入库总额的25%进行奖励扶持,第三年按20%进行奖励扶持,第四年按15%进行奖励扶持,第五年按10%进行奖励扶持。另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15%的比例进行奖励扶持;企业所得税第一年按县级分享部分的60%进行奖励扶持,从第二年起,按县级分享部分的50%进行奖励扶持;营业税按实际入库数的50%进行奖励。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照县级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其他地方税收(不含教育费附加)前3年按县级分享部分的50%进行奖励,第四年按县级分享部分的20%进行奖励。

(七)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入库税收形成的县级分享部分实行三年奖励扶持政策,奖励扶持比例为100%、50%、30%。

(八)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来投资新办企业,实行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费制”。即: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制定收费明白卡,企业按收费明白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实行一次性收费;收费明白卡以外的费用,企业有权拒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