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湖北省恩施州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恩施州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一、西部大开发政策

1、实行税收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4、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在华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3号《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民族地区政策

1、“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给予财政全额贴息,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摘自财政部、国家民委财建【2006】699号《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各国有商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从2006年1月1日执行。(摘自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6】315号《关于“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摘自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