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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 咸政发〔2007〕22号摘要

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进一步树立“优质服务是第一投资环境”的意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行为。

1、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需以省、州、县法定批准文件为依据,各级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准强制和变相强制企业和他人购买指定商品。除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外,不准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对不按规定收费、罚款、集资等行为,招商引资企业有权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核实,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2、规范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检查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到企业进行一般性检查,如确需检查,必须严格实行检查许可制度,报经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不干扰外来投资者的正常生活。公安、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外来投资者的维权工作,依法从快惩处各种危及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要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快立案、快侦查、快审结、快执行。对投资者住所及兴办的宾馆、酒店以及娱乐经营场所,除举报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外,禁止随意检查。

4、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对新办企业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手续全程服务,从项目洽谈、企业用地、工商注册、相关审批到开工建设,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合理设置办结时限,并交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协办相关手续。

5、加强对拟进企业和投资人的考察,核实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对新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就无绩效退出作出明确约定。

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营造“人人都是招商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班人员全力抓。县政府定期研究招商引资工作,设立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资金,确保工作及奖励经费落实。对破坏招商引资环境,损害我县形象的行为,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必须从严查处。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县商务局和相关部门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招商项目洽谈、签约、审批、建设等情况,县领导实行专人重点跟踪、重点服务、重点督查。建立重大在谈项目汇报制度,各单位要将在谈的重大项目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在县商务局备案。建立重大项目协调制度,对利用外资150万美元以上、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召开项目协调会。

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1、要积级培育和扩大外贸出口主体,鼓励企业自营出口。凡第一年发生自营出口业务在5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1万元人民币,对自营出口自己生产加工产品的生产型企业,由县财政按创汇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内陆运输补贴。

2、要引导企业争创出口品牌,增强企业对知名著名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取得原产地地理标志、著名商标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获得知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对在境外注册商标和取得进口国行业标准认证且该产品有出口实绩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

3、要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参加境外贸易展会,未获得国家及省、州相关项目资助的,均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每个摊位费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4、要鼓励企业引进外贸人才。企业从县外引进的外贸专业人才经县商务局预先备案,当年新增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给予该企业1万元人民币奖励。

5、新进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