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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招商引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凡在我县新办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1、凡在我县新办的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年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州地方税务局批准,我县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凡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5、 对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即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税务机关根据我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取得的收入占营业税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企业,但不适用于上述企业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6、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7、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8、截止2013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要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9、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污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节能环保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以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

11、企业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