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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十条意见(试行)

中共恩施市委 恩施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十条意见(试行 )

恩市发〔2014〕15号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水平,加快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恩施市域内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自然人或组织适用本意见。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培育。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奖励 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 5万元。

第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建立产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建立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得省级认定的企业,奖励 5万元。对牵头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获得省级认定的企业,奖励 10万元。对建立科技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获得国家及省级认定的园区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自主研发或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开发新产品,完成工业化试验,在企业内部建立生产线并上市销售,获得国家及省级新产品认定,奖励企业 5 万元;新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奖励企业 10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或引进国家及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生产,三年内累计新增产值达到 5000万元以上、创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达到 400万元以上,经市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小组认定,奖励企业 20 万元。对每年认定登记的技术市场交易合同中技术开发类合同 和其他综合开发类合同,分别按实际成交额的1%、1‰奖励相关企业。

第六条 科技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 5%、科技型企业不低于 3%、其他规模以上企业不低于 2%,且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投入的 5%予以补助。建立政府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对通过银行贷款、引进风险投资、吸纳社会资本等方式取得资金,并用于科技创新投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同期银行利率的 5%予以贴息,单个企业融资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发明创造。对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分别奖励 1000 元、500 元;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奖励 2万元。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通过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鉴定的,每件奖励 2 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州科技成果奖励的,市级给予相同标准奖励;市级每年组织一次科技进步奖评选活动,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科技创新人才体制机制。对自带项目资金开展产品技术研发、取得省级重大科技成果的人才(团队),按自带科研经费的 20%予以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州科研项目的人才(团队),按所获科研经费的 3%予以奖励。对科技研发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 10%以上的企业,优先作为“硒都聚才育才奖”评选表彰对象;对纳入国家和省、州、市“科技人才库”并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有突出贡献的领军型人才和特殊人才,优先作为“硒都英才奖”评选表彰对象。

第九条 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加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投入,每年财政科技支出预算的 50%用于建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基础性技术研究与试验、成果转化与运用、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地方配套科技项目资金、科技创新奖励等方面。对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共性技术类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方式予以支持;对企业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奖励性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供的科技服务,主要采取政府采购方式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