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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许可”

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管检查对象

报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申请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单位和个人的施工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按承诺的要求进行了保护措施制订和实施;是否在许可范围内施工;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派出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施工行为是否对电力设施构成妨害。

三、监督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电力实施保护保护实施办法》等明确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开展安全施工检查,安全检查记录作为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在施工建设运行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施工作业,要求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重新报批。

六、监督检查程序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申请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制定安全作业措施和方案,建设期间进行安全作业现场检查,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对施工作业内容与报批文件不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

七、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电力法》、《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恩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恩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