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政规〔2015〕2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老河口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已经2015年3月5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6日
老河口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植优质企业,做大经济总量,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市人民政府设立老河口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与我市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在我市境内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建、技改、扩能、并购类企业或项目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条老河口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筹集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老河口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扶持现代农业、工业和现代服务项目。其中:
现代农业主要扶持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的规模化养殖、种植企业或项目。
工业主要扶持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再生资源利用、农产品深加工、战略新兴产业、纺织服装、精细化工、工业地产等企业或项目。
现代服务业主要扶持电子商务、现代商贸、总部经济、星级酒店、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企业、中介服务等企业或项目。
第三章使用条件
第四条现代农业
粮油、蔬菜、水果种植及水产养殖类企业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属我市农产品深加工类或农业观光旅游类的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其中,粮食种植类企业或项目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设施蔬菜种植类流转土地在300亩以上,水果种植类流转土地在500亩以上,且连片种植;水产养殖类面积在500亩以上,且连片经营。
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或项目,通过争取国家、省级政策性资金予以支持。
第五条工业
新建工业企业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需达到30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技改、扩能、兼并、重组或买断我市现有企业资产产权的企业或项目,新投资固定资产额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额需达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0%以上。
一次性购置国际、国内先进设备在3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总投资占固定资产总投资20%以上。
属多层厂房,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在1.0以上的工业地产项目。
第六条现代服务业
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需达到5亿元以上;总部类企业年销售额需达到5000万元以上。
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类企业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需达到2亿元以上,并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投产运营。
新建酒店需达到四星级以上,且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并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投产运营。
第七条以下企业或项目不列入扶持范围:
未按协议约定履约的企业或项目;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建设规模的企业或项目;
住宅类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或项目;
种植、养殖类企业或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
存在纠纷的企业或项目。
第四章使用标准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或项目,按照如下标准使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新建项目开工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投资合作协议约定30%以上,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及建设形象进度,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7%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或深度基础设施配套。
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六年内,按照不超过企业当年销售额6%的标准,或根据企业当年贷款总额,采用同期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给予企业20%至80%的利息补贴。
新建工业项目一次性购置国际、国内先进设备在3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总投资占固定资产总投资20%以上的,另行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属国内先进设备的,按照不超过设备价值额2%的标准,给予补贴;属国际领先的,按照不超过设备价值额3%的标准,给予补贴。
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企业近2年内新增设备投资总额1%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在我市入驻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或项目,租赁厂房生产经营,在三年内每月按照不高于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年年终兑现一次。
现有酒店争创为四星级及以上,授牌后,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四星级补贴60万元,五星级补贴100万元;对引进或委托全球300强、全国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进行管理,其委托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星级酒店,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入驻我市的物流企业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为3A、4A、5A级的,分别一次性补贴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旅游区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称号的,分别一次性补贴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第五章使用程序
第九条企业或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并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履约后,按照如下程序申请使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企业或项目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资料,交招商引资主体单位或项目服务责任单位,由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
核算。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审核。市项目建设推进办公室对企业或项目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兑现。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