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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

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函15号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

和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精神,现提出中部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有关政策和243个欠发达县实施比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

一、政策目标和支持重点

政策目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支持中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解决改革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欠发达县的自我发展能力,将中部地区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粮食、能源原材料、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中部地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支持重点。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重点支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的带动作用及辐射功能。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重点支持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扶贫开发,发展特色产业,推进商贸流通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二、支持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有关政策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大中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国家按统一政策标准给予财政支持。

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精神,地方政府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措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利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高技术产业发展、工业结构调整改造和产业升级等专项资金,加大对比照城市工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加快淘汰、关停能耗高、原材料利用率低、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能和工艺技术。支持发展原材料精深加工,建设特色产业基地。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大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形成优势高技术产业集群。通过加大科研投入、鼓励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国产化工程设备等政策,支持重大成套装备技术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支持中部地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实施增值税转型。对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汽车制造、农产品加工、采掘、电力、高新技术产业等八大行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资源型城市要切实解决好矿山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沉陷区居民搬迁、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等紧迫问题,中央对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资源型城市积极发展能够充分吸纳就业、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接续替代产业,对相关项目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支持改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大通关”建设,支持比照城市口岸开放和通关便利化,提高通关效率。坚持守法便利原则,加强海关与企业的合作,促进比照城市重点产业和企业发展。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促进符合产业政策、能发挥中部比较优势的加工贸易向比照城市转移。抓住国际制造业转移和东部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促进外资加快向比照城市符合产业政策领域扩展。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规范比照城市企业到境外投资,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加快比照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审核,积极支持城市水资源利用规划的编制。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大土地置换、环境治理、“退二进三”等政策的实施力度,对比照城市发展优势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在用地计划和用地指标上在本省范围内给予优先安排。支持比照城市开展行政体制创新试点,合理调整市辖区空间布局。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国内股份制金融机构到比照城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民营资本到比照城市开办金融机构。鼓励商业银行按照现有政策及法规的要求,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探索卖断、企业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多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支持比照城市基础设施、优势特色产业加工以及社会事业发展。条件成熟的,可以开展产业基金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比照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和规范市级统筹,积极创造条件,向省级统筹过渡。省级财政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医疗保障补助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对比照城市给予一定倾斜。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和就业再就业公共服务设施。

三、支持中部地区243个县的有关政策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中部六省要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比照县的支持力度。根据转移支付项目的具体情况,中央财政出台新的转移支付政策时,可以考虑对一些项目比照西部地区有关政策和补助标准的因素,加大对中部六省比照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由省负责落实到比照县。

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在农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能源、水利、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社会事业、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公检法司等建设项目的安排上,加大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新编制的建设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中的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和地方配套比例比照西部地区的政策和标准执行;对国家正在实施的重点建设规划或专项建设规划中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西部地区的标准提高中央投资补助。

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种子工程等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快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大型排涝泵站的更新改造,在河南、山西、安徽等省的部分地区积极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提高减灾防灾能力。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对比照县发展特色农业、畜牧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杂交水稻研究机构和相关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提升我国杂交水稻的技术创新能力。

促进商贸流通发展。安排资金支持比照县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建设与发展,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双百市场”等工程建设,支持农村商业网点和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国家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时,结合现有政策规定,加大投入力度;在重点支持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同时,统筹考虑其他比照县。有关部门在安排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资金时,根据国家资金规模,适当加大投入力度。有关金融机构在安排扶贫贴息贷款专项资金时,给予积极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规模的扶贫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并逐年增加投入。

支持土地复垦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基本农田面积等因素向下分配,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优先安排地质矿产勘探调查评估项目。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农村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及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项目,在合理控制风险基础上,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比照西部政策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国家在安排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时给予适当倾斜,并积极争取国际赠款,降低贷款成本。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完善相应的担保体系。

四、切实抓好政策措施的落实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扎实做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中部六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指导有关地方编制好政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政策实施的经验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