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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武穴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市内外客商在武穴投资兴业,促进武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武穴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武穴市投资的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第三产业项目(不含商品房开发)。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三条 进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符合集约节约用地有关要求。

第四条 入驻企业必须在武穴市注册为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五条 各类项目准入条件:1、工业项目(不含医药化工类)。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①落户武穴高新园的项目仅限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类项目,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年亩平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②落户火车站工业园、田镇工业新区的项目,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年亩平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③落户镇处工业集中区的项目,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年亩平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医药化工类项目。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年亩平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并且达到黄冈市级(含黄冈市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4、第三产业项目(含商贸物流、专业市场、旅游开发、文化创意、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建设工期从供地之日起计算在24个月以内。

第三章 财税金融支持

第六条 落户武穴市的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实际所得按照前两年每年50%,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际所得按照前三年每年100%、后两年每年50%,耕地占用税按照70%的计算比例由市财政通过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和科技创新渠道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过5亿元,或年亩平税收超过20万元的工业项目,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财政、金融部门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许可、规费及服务

第九条 凡与市政府签约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成立代办机构提供专项服务,严格规定时间要求,限时统一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

第十条 入驻工业园区项目,实行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中介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下限的20%收取。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价、鉴定、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由企业自主选择。

第十二条 对进入园区的项目实行市领导包保服务制,由一名市领导挂帅,一个部门牵头,一套专班跟踪服务。企业需要办理的事项,由服务专班提供全程跟踪服务,确保企业围墙内的建设工程等由投资者自主负责,围墙外的事项,由包保项目的市级领导负责协调,专班人员帮助企业办理到位。

第五章 供地及设施配套

第十三条 项目用地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落户田镇工业新区、火车站工业园区和镇处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含农业产业化项目)综合包干地价(含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和报批费用,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不低于10.6万元/亩;2、落户主城区城郊村和武穴高新园的工业项目综合包干地价(含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和报批费用,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土地平整费用)12.6万元/亩;3、商贸物流、专业市场、旅游开发、文化创意、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供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其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不低于20万元/亩。征地价款由项目投资方在土地挂牌之前足额支付,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统一收支结算。对企业自主经营或10年内持有50%以上商业面积主导经营的商贸物流、专业市场项目,土地摘牌价超过20万元一亩的,市财政按每亩土地摘牌价,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给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