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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汉江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襄阳市汉江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5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汉江产业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支持产业发展的综合性产业基金,由市财政通过整合资金进行预算安排,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引导基金,以及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与国内外金融机构、专业基金等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组成。为规范基金使用管理,确保安全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市政府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具体出资人,与金融业态建立合资、合伙、合作关系,将基金管理公司打造成为集金融、经济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国有金融控股集团,成为市政府运作资本、支持产业转型发展的公共投资融资平台。

第三条基金运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转变方式、创新投入。采取股权、债权等权益类方式进行滚动投资,撬动金融、社会资金投入,起到放大效应;

公开透明、市场运作。坚持公开标准、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项目遴选和决策,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注重扶持绩效,促进全市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基金规模设定为20亿元,首期筹集10亿元,将已经设立的银政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金融基金、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等作为汉江产业基金的子基金。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并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专业基金的管理经验、专业团队、业务优势对项目的遴选、资金的投向等进行研究、判断和选择。市财政局负责对基金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支持重点

第六条支持引领全市产业转型发展的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及研发、孵化等产业服务平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及人才创业项目。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以智能装备制造为主的高端装备制造、以云计算为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食品和医药化工、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软件与服务外包、检验检测、融资租赁、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兴服务业;

打造现代农业。支持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型农村合作组织,重点打造"中国有机谷",建设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都市农业示范区。

第四章运作模式

第七条按照运作市场化、管理专业化模式,根据产业和项目需求引入或组建专业管理团队,依据专业团队尽职调查结论和投资意见,以股权、债权、担保、融资租赁、夹层基金、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对企业或项目给予支持。具体投资业务由子基金负责。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按年度发布扶持方向和重点,以此为指导,通过以下四个渠道遴选项目: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从中择优选择;

企业按照统一公开的基金投资条件,向基金管理公司自主申报;

各基金管理团队依托积累的项目资源,自主确定投资项目;

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的金融机构推荐项目。

第九条基金运作模式:

组建金融业态模式。联合金融机构组建专业投资公司、专业基金、产权交易中心,壮大担保公司,建立子基金,丰富完善金融业态体系,形成股权多元化、产品多样化的金融业态;

建立投资联盟支持模式。以夹层基金为引导,联合股权、债权、租赁、担保等各类金融业态,形成股权债权投资联盟,为企业引进金融、管理、科技、人才等先进生产要素;

采取实业与资本相结合的模式。联合各类金融业态,为大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并以大型企业为带资建设主体,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引入园区建设PPP模式。公共部门与金融资本、民营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解决园区建设资金难题,为园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条股权、债权、夹层基金等的退出要求:

子基金的合作期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超过七年,合作期届满后,可根据子基金各方投资人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基金退出时,应按照事先约定通过转让或清算等方式退出,并坚持合法、合规、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子基金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市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基金有权退出。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及内控制度,防范各类可能发生的风险,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运行报告,并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由银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等,加强银行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的杠杆率、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贡献率、基金自身的资产增值率。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