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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湖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洪政规〔20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洪湖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第二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洪湖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金融办、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活动。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建立洪湖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会议主席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担任,组成人员为市政府财经办公室、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洪湖市支行、荆州银监局洪湖办事处、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市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统筹市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及监管具体规定;

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的申请;

对小额贷款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停办业务、撤销等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组织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以及上级主管机构报告;

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进行测评,并将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作出风险防范与处置意见;

做好市政府及上级主管机构安排的其他相关事项;

研究解决其他重大监管事项。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条市财经办是市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市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草拟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

预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

具体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经营、融资等情况汇报;

按季组织召开小额贷款公司例会,定期组织走访小额贷款公司,听取意见,协调解决公司发展中的问题,总结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经验和做法;

对检查发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出处理、处置建议,上报市联席会议和市政府研究;

上级主管机构和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市工商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宣传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方针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诚信守法;

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事项,核准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建立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定期报备制度。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或者提请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实施现场检查,定期向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定期报备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并于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市联席会议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提请有关监管部门处理;

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计,做好企业年检工作;

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对小额贷款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重大风险隐患、严重资不抵债等情形提出处理、处置意见,上报市联席会议、市政府研究;

依法查处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巡查和监控。对轻微违法事项实施劝诫、约见高管人员谈话、警告、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对屡教不改、多次违法的,报请市联席会议并报市政府同意,责令停业整顿、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人民银行市支行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贷款利率、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提高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尽快开通征信系统,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

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信息的内容、渠道和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汇总、分析评估。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或者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确认。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出处理、处置建议,上报市联席会议和市政府研究;

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行按月向人民银行部门、工商部门和市联席会议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监测报告和利率监督检查报告;

配合做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

完成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市银监办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指导和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

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现或经相关部门移交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认定,并报告联席会议;

配合做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完成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

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管。审核、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完成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研究监管过程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三章监管方式方法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风险指标进行监测和早期预警。

市联席会议应当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

第十二条非现场监管主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上报各类报表、文件、材料等方式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应于季度、半年、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公司经营信息、基本账户利率、资金流向、财务信息、融资信息、公司其他重要信息等报送市联席会议以及工商、人行、银监、财政等部门。

第十三条市工商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报备信息、监督检查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报送的资金监管数据、人行市支行有关监管数据等,编制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报告,于季度、半年、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市联席会议。日常监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有无设立分公司;2.企业股东有无发生变化;3.企业注册资本有无变化;4.有无对外投资;5.有无向公司股东发放贷款;6.有无向公司股东借款;7.有无超范围和跨区域开展经营;8.有无违规发放贷款;9.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联席会议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市政府和上级主管机构指定要求检查的;

有媒体报道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的;

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

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谣言;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抢劫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或高级管理人员畏罪潜逃;

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出现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可能引发贷款风险和影响公司经营的其他信息;

有投诉、举报且经工商部门证实的;

日常监管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

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形。

第四章设立、变更、终止的监管

第十五条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必须符合《公司法》、银监发〔2008〕23号、鄂政办发〔2008〕61号、鄂金办发〔2009〕18号、鄂政办发〔2010〕121号等法律以及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2名或2名以上在社会上影响力大、信誉度高的知名人士署名推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

申请成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审批程序:

发起人向市联席会议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文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协议书、拟成立公司的基本情况、除自然人以外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章程草案、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关联情况律师意见书、拟任职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住所及经营场所有关权利证明文件、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材料。

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发起人及股东资格由工商、人行、银监部门审核,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工商、人行、银监部门审核,可研报告、章程草案、住所及经营场所权证等由工商部门审核,其他事宜由财经办审核。

社会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联席会议应该将拟成立公告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公布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对公司股东信用状况、资金来源有无集资和借贷资金等情况的意见。

联席会议出具审核意见。联席会议组成人员集中合议后将意见报市政府。

市政府讨论。同意设立的,向荆州市人民政府报送试点方案。

荆州市政府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复。

省联席会议批复同意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证照。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市联席会议应当组织对其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谈话,重点就经营范围、禁止从事的经营行为、相关法律责任开展教育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集体谈话记录及考试情况,作为申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由市联席会议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上级主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再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变更主发起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调整业务范围;

分立或者合并。

其他变更事项由市联席会议依法审批。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收到核准筹建的批复文件后半年内未申请开业或者未达到开业条件,或者开业后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贷款业务的,由市联席会议提请批准机构撤销其经营贷款业务资格,同时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年后,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增资扩股。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原则上可增持至不超过30%,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章经营监管

第二十一条制度建设的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以下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订公司章程。

贷款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严把信贷闸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各自实际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金融企业财会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市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登记,按期报送财务信息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

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有关捐赠机构等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真实信息。

定期报告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及其成员提交财务会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并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洪湖市支行及市银监办。

档案管理制度。监管档案应包括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两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除自己保存外还应一并送市联席会议备存。

第二十二条资金来源的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资金来源为股东投入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融入资金。

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捐赠资金。指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可用于公司运营的捐赠资金。

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捐赠资金、融入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联席会议报送备案;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经办、人行、银监等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信息。

第二十三条经营业务的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发放小额贷款,不得从事登记核准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经营活动地点限定在本县范围内。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小额贷款公司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统一发票,财务报表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贷款发放的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尽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

市工商部门按季度核查上述比例,纳入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的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验资账户与基本账户开设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封闭运行,在同一银行开设公司内部财务账户与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发放及回收贷款与本息都必须通过信贷业务账户运行,此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业务的各类结算票据应注明用途、收款人证件号。

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监管,每月向市联席会议、人行、银监、工商、财政等部门及融资贷款银行报送资金监管数据。并为在本行开户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借款人信用查询服务,将贷款客户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建立以借款人信息为检索依据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平台,比对收款人贷款余额情况,对违规贷款应中止业务受理,并于1个工作日内向市联席会议和会议各成员单位报送警示信息。

第二十六条关联交易的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关联方包括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关联方变更,应在完成变更手续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联席会议备案。

第二十七条贷款利率的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化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及鼓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按照银监发〔2008〕23号、鄂金办发〔2009〕18号、鄂政办发〔2008〕121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联席会议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在报经有关机构批准后,可以对其停止试点。对于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财政补贴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上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情况,实施风险补偿措施,确定补偿比例。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等。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需要抵押物的,其股东可以将公司股权用于抵押担保或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能将其股权用于其它项目抵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业务时,相关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