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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本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云梦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每亩50万元以上、项目用地每亩提供年税收3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在云梦经济开发区之外投资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每亩40万元以上、项目用地每亩提供年税收2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

第三条 投资新办工业企业,享受下列用地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本县产业发展方向、城乡建设规划的投资项目,可在本县择地建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全额分期征收。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其土地征用费前期分别按每亩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征收;

(三)县政府在安排土地出让收入支出时,对引进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四)企业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使用期满后,企业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另行协商;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

第四条 企业在依法纳税前提下,享受下列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新办工业企业实行税收贡献奖励政策。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为依据,前三年按其50%对企业进行奖励。奖金按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由县或乡镇财政与企业结算:

(二) 对出口创汇型企业,由国税部门及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在出口退税观察期内,县政府可按其应退未退税额给予企业借款,待退税落实后以所退税额抵还政府借款;

(三)本县内原有投产3年以上的引进企业实行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后,不再享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引进企业实施技改扩能项目,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梦县“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的规定给予支持。

第六条 投资新办工业企业,享受下列收费优惠政策:

(一)企业依法应办理的各种证照,在县内办理的,除按规定应上缴省市以上部门的费用外,其他只收取工本费;

(二) 项目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应上缴的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

(三) 在项目建设阶段,建设工地临时安装用电、用水设施,相关部门只收取材料费和所需的施工费;

(四)外商兼并、收购本县停产企业,其土地使用权过户费、房屋产权过户费,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

第七条 对落户云梦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由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将水、电(一般用电)、路、通信、天然气、电视主线接至企业围墙外。

第八条 投资新办工业企业,享受下列优质服务:

(一) 制发交费明白卡。企业在经营期间,除税收、水费、电费、社会保险费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招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性核定,核定后制成交费明白卡,企业按明白卡标准执行;

(二)制发保护卡。对外商投资企业业主及家属,县政府统一制发外商投资企业人员保护卡,对持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

(三) 实行手续代办。投资项目有关办证、登记、年审、年检等业务,由投资方委托县招商局、经济开发区或乡镇代办,由本县审批的项目,在受理后3日内处理完毕;

(四) 实行“两个隔离”。即企业与部门隔离,业主与居民(村民)隔离,由经济开发区或乡镇政府负责隔离工作。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子女需要在我县就读的,可自主择校就读,视同本地正取生录取入学;企业董事会其他成员子女需要在我县就读的,企业申请后,由县招商局核准后报主管领导签批,优先安排学校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第十条 对重大项目、高税收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的方式,享受特别优惠政策。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重大第三产业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参照工业项目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