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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意见

本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招商引资

(一)税收优惠

1、外商新办企业,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享受国家、省对扶持企业发展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从开始纳税年度起,按其每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3年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5年。

3、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项目(含已落户的引进企业)建成投产后,应享受的税收奖励,由引进企业以书面形式(附合同书)报市招商局,市招商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留成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提供。

(二)用地优惠

1、外商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外商兴办的农林开发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非盈利项目、社会公益项目,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外商新上工业项目和技改扩能,用地价格实行“一费制”(其中: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先征后返,用于扶持项目建设),具体价格依据其投资额度大小、科技含量高低和提供税收多少确定。外商按规定支付用地费用后,不再承担其它费用,相关手续由项目引进单位负责办理。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项目,每亩地用地价格3万元左右;5000万元以下的,每亩地用地价格4.5万元左右。

(三)收费优惠

1、外商投资新上各类工业项目和工业项目技改扩能,属于市级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一律免收(工本费除外);投资非生产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和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只收工本费,事业性收费按25%收取。按上述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后,市财政不予调控。

2、凡涉及外商的收费,经市招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附后)核定后,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缴费窗口缴纳,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进入企业收费。

(四)其它优惠

1、对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市外客商,颁发“安陆市荣誉市民”证书,可推荐为市人大代表或市政协委员候选人;对投资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外商,颁发“安陆市政府经济顾问”证书。

2、对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外商,其子女可以在全市自主择校入学。

3、实行重点保护。对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由市招商局颁发外商保护卡,对持卡者,未经市政府同意,有关部门不得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对外商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到企业执行公务,除特殊、突发事件外,必须经市招商局许可。对外商的生活用车、运输原材料和产品的专用车辆,统一制发“外商车辆通行证”,在市内行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随意拦截检查和扣押车辆、物资。

4、加强企业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做到企业建到哪里,厂区以外的道路修到哪里,供水管网、电力高压分支箱、电信、电视设施铺设到位。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实施停电、停水、停建等活动。

5、提供优质服务。凡外商申报的项目,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完成,市级权限内可以审批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上报审批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6、对落户我市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大、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优惠。

(五)奖励办法

1、引进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30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1至2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2至3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奖励3至4万元;3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5至8万元。重大项目,可给予特殊奖励。

2、引进非生产性项目,按上款标准折半奖励。

3、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精品名牌企业,按第(一)款同档标准增加1倍给予奖励。

4、属于个人牵线并直接引进成功的,奖金全部奖给个人;属个人牵线、多方努力引进成功的,奖金的70%奖给第一引进人,30%按比例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市直部门引进生产性项目落户城区的,投产后连续3年,市政府按项目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单位;引进非生产性项目,按到资额大小,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

各乡镇办事处引进项目落户城区的,所缴税收乡镇与市8比2分成;市直部门引进项目落户乡镇办事处的,所缴税收市与乡镇处8比2分成。

5、连续3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元生产性项目的第一引进人,属国家机关干部和职工的,奖励职级工资一级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属非国家干部的,可聘为招商代理,给予奖励并提供必要的招商条件。对认真执行企业安宁日制度、收费明白卡制度,为企业引进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项目建设

(六)争取项目资金奖励

1、争取国家、省、市无偿项目资金的,按到资额的6%给予奖励。

2、争取国家、省、市有偿项目资金的,按到资额的2%奖励。

(七)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兑现办法

1、争取项目资金一律以项目资金实际到位额为依据,兑现奖励(不包括国家政策统一安排的资金)。

2、争取项目资金由争资单位出具有关批文、银行进帐单或有关证明材料,经市发展计划局和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3、由一家单位或个人争资成功的,奖金全部兑现给该单位或个人;由多家单位或个人共同争取成功的,奖金的70%兑现给主争单位或个人,30%按比例兑现给其他有功单位或个人。

三、企业改制

(八)企业改制除享受国家对改制企业契税优惠政策外,所涉及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同意,先征后返,用于改制企业职工安置。

(九)企业改制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一律只收取变更登记费50元。企业改制前依法办理的房产、土地登记手续,改制后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土地部门只收取过户换证工本费。

四、其他

(十)出口创汇。企业自主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根据其年度出口创汇额大小,每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5万元。

(十一)新增税收和就业。

1、企业当年新增税收超出上年10%的,超出部分按2%给予奖励。

2、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并按规定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增加一人奖励用人单位100元。

3、新增纳税以纳税税票为准;新增就业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正式用工合同、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和职工工资表为准。

(十二)创精品名牌。被评为国家级精品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评为省级精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三)金融信贷投入。金融部门当年新增贷款,按新增贷款的1‰给予奖励。

(十四)市内工业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

(十五)本优惠政策以年度为单位考核结帐。

(十六)此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十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制订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