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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襄财企发[2007]158号市财政局 市经委关于印发《襄樊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各县区财政局、经济局,市直有关行业协会及单位: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经委《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襄樊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襄樊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实施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襄樊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与运用,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的战略取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以下事项: (一)产业集群核心企业的关键项目和公共项目; (二)企业技术创新和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三)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 (四) 列入全市企业成长工程规划企业技改或新建项目 (五)有关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六)全市企业成长工程年度表彰奖励;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一个项目二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一)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且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该项目自筹资金投入的10%。(二)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万元。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省和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再申报和审批。第三章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三)经济效益良好;(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四)拟建项目情况及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五)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十一条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各县区经济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联合行文并将相关资料连同《襄樊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分别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具体程序如下:(一)市直企业申请的项目,经市直行业协会审核后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县区企业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经济局与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县区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序。第十三条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确定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报经市领导审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市区企业和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承担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经费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资金时,按照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没有形成资产的,则作为本期收益处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接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局和经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同级财政局和经委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项目资金进行分成。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取消其以后五个年度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县区经济局、财政局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