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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市工商局局长郭毅详解5大热点

【襄阳政府网消息】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人口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1996年5月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襄阳市工商局局长郭毅,就其中的消费安全、预付卡消费、无理由退货、消费欺诈及大宗消费等5大热点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

经营者应确保消费者身份信息安全

【焦点话题】

近年来,“毒奶粉”“毒玩具”“贩卖信息”等词汇屡见报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成为社会聚焦的重点问题。

【解决之策】

《条例》明确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恪守社会公德,同时强化经营者在保障消费者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一是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

二是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其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是规定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财产信息、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加工、公开、出售或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停业歇业或换地方须提前30天明示

【焦点话题】

预付卡消费在美容美发、娱乐健身、百货零售、教育培训、家政服务等行业盛行,有利于经营者回笼资金,也能让消费者获得实惠。然而,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使得消费者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变故、无法准确判断商家提供的服务是否标准,一旦遇到欺诈、侵权,甚至卷款潜逃的行为,消费者难以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解决之策】

《条例》针对预付卡消费的突出问题打出“组合拳”。

一是明确发卡要求。需要发放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并依法备案。

二是强调明示义务。经营者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有效方式通知消费者。未通知消费者且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

三是保障消费者退卡、转卡权利。经营者出现降低服务标准、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等情形的,消费者可要求退款。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同时将经营者未及时退款的行为规定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四是创新监管形式。建立统一监管平台,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

网购电销邮购销售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焦点话题】

针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销售等新的消费方式,《条例》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对于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冲动消费和误购的问题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企业树立自身形象、提高用户消费体验也有积极作用。

【解决之策】

《条例》对无理由退货制度予以了细化完善,重点作以下规定:

一是适当扩大无理由退货范围。除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方式外,增加经营者以会议、讲座或广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二是明确经营者提示义务。除《条例》规定的四类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经消费者确认。

三是严格经营者责任。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均被列入欺诈行为

【焦点话题】

以往的《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还要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但其中没有规定“欺诈”的具体情形,这给基层执法及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困扰。

【解决之策】

《条例》从两个方面细化“欺诈行为”:

一方面对直接认定经营者欺诈的情形进行罗列,主要包括经营者提供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服务,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现场演示、打折促销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等七种具体行为。

另一方面,具体列举推定欺诈的情形,包括经营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失效、变质的商品,提供伪造或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或者服务等六种行为。就推定欺诈的行为,如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属于欺诈。

商品房质保期不低于8年

【焦点话题】

《条例》对于营利性医疗、非学历教育、商品房、汽车、金融等领域消费关系是否纳入调整范围,各方面普遍关注。在上述消费领域,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经济能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解决之策】

《条例》明确营利性诊疗机构不得过度诊疗和夸大诊疗效果;规定家用汽车销售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汽车4S店不得提供不必要的收费服务;要求家用二手汽车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性能安全;规定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