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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蕲春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日

蕲春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有效的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范腐败和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临时借款暂行办法〉的通知》、《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委托投资项目,是指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发展需要委托蕲春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以政府性融资和贷款及其他由县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筹资等。

第三条 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论证、集体决策、民主监管、依法购建的管理原则。

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的确定以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为根据。

第四条 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实行“部门申报、政府决策、依法审批、‘六制’管理、建管分开、运行高效”的管理体制。

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建设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通过年度投资计划审查、项目建设方案审查、重大设计方案调整审查、重大概预决算调整审查等程序;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招投标再签约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招投标、边签约施工;必须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从严控制项目建设投资和建设规模;必须严格按照“六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预算评审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五条 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必须按照程序实施建设和管理。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分为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购置建设程序、交付使用程序。

第六条 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包括:

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共事业单位,依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共行业资源配置标准,结合本部门及其公共事业单位现有资源存量和新旧程度等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于每年6月底前向县政府及发改局提出下一年度由县政府投入建设的项目立项请示。

县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全县建设大局需要,结合部门立项请示、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储备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清单和投资规模估算。

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下一年度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清单,分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责任领导、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以及投资主体筹资责任、筹资额度和县政府配套投资额度。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聘请中介机构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保护评估报告,形成项目投资概算,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意见,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选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供地预审意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节能评价报告等六项审批。

通过招投标选定项目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建设设计。形成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在县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征集归纳、采纳社会意见后形成项目建设设计方案。绘制施工设计图并按规定报请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工程预算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工程预算定额按照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发布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文件标准,分类下浮计算政府委托投资项目执行标准:

1.市政工程下浮8%;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下浮6%;

3.通用安装工程下浮10%;

4.建设工程公共专业下浮10%;

5.施工机械台班下浮10%;

6.建筑安装工程下浮8%。

县政府委托县财政、审计部门遴选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投资预算评审、投资预算审计,将投资预算评审、投资预算审计结果作为招标拦标价。未经预算评审、预算审计的政府委托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和工程峻工决算。

县财政、发改部门和县国建公司依据投资预算评审和投资预算审计情况,会商提出下一年度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计划。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清单,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累计安排资金额,下一年度货币资金支付额及第二、三年度货币资金支付额;资金来源及渠道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下一年度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计划。未批准的项目进入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购置建设程序包括:

县政府向县国建公司下达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下一年度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计划。县国建公司为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的购置建设单位,县国建公司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将部分项目委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具体建设管理,但不得选定工程领域政府监管部门和该项目建成后的使用部门及其公共事业单位为受托方。

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在购置建设前,必须由县政府常务会议“一事一议”。实行清单运作,制定路线图,明确时间节点和牵头部门、责任部门,方可进行招投标。国建公司应当全程参与项目招投标工作,并作为合同第三方签证。

需要征用土地的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由县国土部门和县国建公司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土地,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县国建公司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开工建设、监理企业或单位实施监理。

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款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为竣工决算结束移交使用单位后当年支付40%,第二次为第一次支付日的次年内支付40%,第三次为第一次支付日的第三年内支付20%;因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审批,以项目中标价格为上限,按照拨款审批程序,依据验审确认的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报告文件及资料拨款。

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由代建单位提出分配方案,资金严格实行直达中标施工企业银行账户,不得通过代建单位转付项目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出现因人为变更设计、因设计缺陷必须变更、或者设计时难以预见的隐蔽工程等情况导致投资额变更的,必须由县审计局、县国建公司、代建单位、工程监理、造价监管、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七方派专业人员现场踏勘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对于单项变更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单位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县长批准实施。代建单位将经批准的项目变更评审意见分别报送县审计部门和县国建公司备案。单项变更数额达50万元以上的,根据变更规模严格分级次审批,其中:变更不超过概预算10%的,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核后,分别报县政府分管项目的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联签审批;超过概预算10%以上,须重新组织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启动政府投资项目重新决策等程序,由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未按有关程序和权限批准的,不得确认工程相关变更。对跟踪评审和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提出责令整改意见并报告县政府,在问题整改到位之前,县国建公司可以根据情况暂缓支付项目资金。

项目建设完工后,代建单位会同县国建公司组织设计单位、勘探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八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交付使用程序包括:

县审计部门进行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出具决算审计结果报告。

县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移交申请建设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共事业单位使用。

第九条 未列入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但经县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开由项目主管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建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并由县政府分管项目的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联签审批,审批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建设的审批管理,参与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国建公司负责编制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及规避招标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合同备案。

第十三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建设的审计工作,重大决算调整由项目业主依据审计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国建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提出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和预算、决算,依法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严格中标合同签订、签证程序,定期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及执行情况。

第四章 临时借款与备用金设立

第十五条 在项目资金按期结算所需财务资料无法及时提供的情况下,为不影响项目顺利进行,项目代建单位可以提出借款申请,经审批后,县国建公司暂时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借给项目单位。借款单位必须到期归还,或者待相关资料齐全、手续齐备后,经县国建公司审批予以调账。临时性借款主要适用于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过渡期安置费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等事项。借款比例不超过相应投资项目总概算的20%。

第十六条 设立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备用金。在编制年度建设预算方案及资金筹措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因素,尤其是重点招商项目的不可预见性。按货币支出计划的5%设立预留备用金,机动用于县政府决策的重点投资建设及招商引资项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项目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或者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

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化整为零、逃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县政府投资建设、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财政和县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政府委托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和审计时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发现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或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县财政和县审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事项,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5年12月30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蕲春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建公司会商解释。

第八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交付使用程序包括:

县审计部门进行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出具决算审计结果报告。

县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移交申请建设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共事业单位使用。

第九条 未列入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但经县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开由项目主管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建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并由县政府分管项目的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联签审批,审批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建设的审批管理,参与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国建公司负责编制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及规避招标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合同备案。

第十三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建设的审计工作,重大决算调整由项目业主依据审计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国建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提出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和预算、决算,依法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严格中标合同签订、签证程序,定期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及执行情况。

第四章 临时借款与备用金设立

第十五条 在项目资金按期结算所需财务资料无法及时提供的情况下,为不影响项目顺利进行,项目代建单位可以提出借款申请,经审批后,县国建公司暂时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借给项目单位。借款单位必须到期归还,或者待相关资料齐全、手续齐备后,经县国建公司审批予以调账。临时性借款主要适用于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过渡期安置费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等事项。借款比例不超过相应投资项目总概算的20%。

第十六条 设立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备用金。在编制年度建设预算方案及资金筹措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因素,尤其是重点招商项目的不可预见性。按货币支出计划的5%设立预留备用金,机动用于县政府决策的重点投资建设及招商引资项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项目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或者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

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化整为零、逃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县政府投资建设、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财政和县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政府委托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和审计时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发现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或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县财政和县审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事项,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5年12月30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蕲春县政府委托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建公司会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