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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蕲春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日

蕲春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努力实现建好、养好、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公路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蕲春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沟、绿化、候车亭等设施,包括为保障安全畅通而设置的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设备。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农田间的机耕道、村民小组和自然垸内的道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县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村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村民委员会。发改、财政、国土、林业、水利、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标志、标牌、安全防护设施、候车亭、招呼站的维护等。

第六条 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命名和编号。

第七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落实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县道养护和管理人员编制及经费,解决养护站场建设用地及应急抢险中心建设用地,安排专项资金购置县道养护机械及设备,统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开展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工作机构和机制;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维护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秩序,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

落实筹集乡道养护管理资金,依法依规指导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组建乡道和村道的养护协会或者群养道班,建立乡道和村道路政管理协管机制并落实路政协管人员;

接受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业管理的指导,配合上级做好农村公路协调工作;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县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年度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办检查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组织审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新改建农村公路工程计划和技术方案等,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及质量,并会同相关部门验收;

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编制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新改建工程计划上报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普查和建立台账工作以及日常统计上报数据基础工作;

负责乡道、村道养护人员及其路政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承担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检查考核工作;

具体承担县道路政管理工作,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指导乡道和村道路政管理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农村公路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固、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以钱养事”。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及时告知村民。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坚持“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临时取土和砂石料场用地应予支持和协助,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因养护工程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乡道或者使县乡道改线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矿、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农村公路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县道和重要乡道明显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或设施。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县农村公路、公安交警和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公路安保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县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设置指示和指路标志;减速设施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县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论证、科学设置。乡村道的安保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后具体实施,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二十四条 矿区、码头、砂场、林场、茶场、渔场等专用道路和垸组、田间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自行负责,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具体资金来源为:

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

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乡镇、村自筹资金;

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

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经营所得资金。

第二十六条 县道日常养护经费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县人民政府适当补助。

积极拓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资渠道,鼓励单位赞助、个人捐款、群众投劳等投入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适当予以保障,并逐步加大投入。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管理,直接拨付到养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其中:县人民政府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资金可以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九条 县道、重要乡道大中修及水毁等工程资金除上级交通部门补助外,需要地方解决配套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他乡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国家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县道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参与,并按照考核得分计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奖惩机制。考核结果为前三名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给予适当奖励资金,考核结果为后三名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9月10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蕲春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