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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秩序,合理利用土地,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本乡镇所辖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负责宣传用地和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所联合踏勘、联合审批、联合放样、联合验收;负责查违控违工作,杜绝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乡镇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指导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工程用地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住宅全面清理、确权发证和打击私自交易土地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费;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乡镇、集镇、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科学选址、“四线”划定以及农村住宅风貌管控工作;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乡镇、集镇和村庄住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乡镇、集镇以及村庄危房鉴定工作。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所具体负责乡镇辖区内建设工程和农民住宅建设的申报受理、监管、指导、服务、查违等工作,并将初审结果依程序报乡镇、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二、创新推进乡村规划编制

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树立符合农村实际和建设决策先行的乡村规划理念,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相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乡村规划编制。乡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然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增强农民主体意识和农民对未来的信心,广泛听取意见。规划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创新乡村规划内容,坚持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先行,在此基础上加快村庄规划编制进度。村庄规划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主,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可以只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一些条件不具备的村庄只以文字规定农房建设管理要求的,经批准后也可以作为村庄规划。一般村庄在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基础上,还应提出村庄整治项目。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应在上述基础上,依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内容。

各乡镇村委会所在地和自然村住户在100户以上的均应结合旧村改造,编制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农村居住、生产特点的村庄规划。逐步对50户以上的自然村编制具有适应农村居住和可持续发展的村庄规划。

三、规范乡镇规划审批管理

乡镇镇区规划区内的用地和规划审批。

1.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属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由建设单位先向所在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依程序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并踏勘现场后,报县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是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由建设单位先向所在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由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并踏勘现场后,报县城乡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后,依程序由县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先向所在乡镇国土所申请,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再按照上述程序。

乡镇、集镇、村庄用地和规划审批。

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强村庄建设用地管理,建立农村建房管理秩序。

1.在乡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由县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在乡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包括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等;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严格乡镇建设用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制定辖区内年度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规划,合理控制用地规模。

各类建设用地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及县政府规定的限制建设区域的土地。

村镇个人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个人新建住宅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每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标准:凡农村村民使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城镇居民建设住宅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宗宅基地。原有老宅基地的,须拆旧退基,将原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交还集体,与村委会签订限期拆旧退基协议,达到“一户一基”条件后,方可按规定面积安排宅基地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将原有房屋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将原有宅基地转让他人的;以夫妻分户、独生子女分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的;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建设或规划建设安置小区的;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严禁村民委员会为违规接收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居民本村落户,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严禁借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将集体土地开发建设商品房、别墅等出售;严禁为集体土地开发的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一律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供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村民建房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五、强化村镇建设管理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对个人建房活动进行跟踪监管。

个人新建住宅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1.5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个人新建住宅超过3层的或建筑总高度超过11.5米的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个人住宅建设开工前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线、验线。个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竣工验收。

严格建房资质要求,农村住宅建设达一定规模以上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技能,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意识。

乡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依据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分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在乡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开工报告制度,由建设单位申请,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乡镇、集镇以及村庄的农村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总负责,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所在村委会具体负责。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对地基基础、房屋结构进行质量安全进行指导与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行为进行建设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行为进行建设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法查处。

乡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划法规行为的,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调查,初步核实违法事实后,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查处;违反建筑法规行为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调查,初步核实违法事实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违反房地产法规行为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调查,初步核实违法事实后,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法查处。

在乡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申请项目开工报告,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申请项目开工报告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七、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把村镇用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严明工作纪律。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强化督办检查。县人民政府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内容,按照年度目标任务逐步推进相关工作。

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