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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一、明确“三权分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湖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守政策底线,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循序渐进,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构建“三权分置”格局,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农业农村发展增添新动能,为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全面小康提供坚实保障。

二、把握“三权分置”基本内涵

切实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充分体现和保障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农民集体有权根据农民意愿,依法对集体机动地、农户退出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进行规划整理,领办农民合作组织,开展自主经营或对外发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有权组织本集体成员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讨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分配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落实村级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保护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鼓励承包农户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

中共孝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