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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蕲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6日

蕲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县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全县电子商务发展,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下发〈2016年度湖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蕲春县创建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是指来源于中央财政拨付的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及县人民政府安排的配套专项资金。

第三条 蕲春县是国家2016年批准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商务部、财政部安排电子商务专项资金2000万元,县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200万元,用于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

购买第三方运营服务;

公共服务中心租赁、水电、宽带等;

农产品上行营销及宣传推广;

农产品品牌培育和追溯体系建设;

乡镇、村服务站建设运营;

县、镇、村三级物流网络及仓储配送中心建设;

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

“一县一品”线下O2O体验馆建设;

电商精准扶贫;

电商发展专项资金;

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及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内容

第五条 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点的建设及运营等费用。主要实施内容包括:场地建设费、租赁费;门店装修、农产品展示、统一的户外广告标牌、统计报表印制等费用;电脑、办公桌椅等硬件配套设施建设;水电、网络、劳务等日常运营费用;农产品冷库建设等以上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该项资金总计不超过79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公共服务中心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企业进行运营管理,受委托企业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制定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和时间节点,为全县企业、网商、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孵化支撑、电商解决方案、电商服务资源与本地对接,为我县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该项资金总计不超过160万元。

第七条 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和其它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经费按实结算。主要实施内容包括:线上线下旗舰店、实体店、宣传展示中心建设费用;项目启动及有关电子商务活动的举办;创业大赛、创业咖啡、电商论坛等活动举办费用;支持镇级服务站、村级服务点、店运营促销活动的开展费用;互联网、广电媒体等宣传推广费用;项目审计、项目监管费用;专题片制作费。该项资金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费用均按实结算。主要用于政府机关、企业管理层、涉农企业、合作社人员、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人员的电商操作技能培训、本地培训、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组织、参加电子商务各类会议等费用。该项资金总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三级物流网络及仓储配送中心建设。支持承担三级物流配送企业的配送中心建设、智慧物流软件购置及使用,乡镇配送场地租金、配送车辆补助,全县物流快递单据依距离远近给予0.3—1元的补助。对于在县域各镇、村建立快递投递点的物流配送企业,依据快递物流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助,并对配送电商产品单量予以适当的资金补助;对电商企业和个人使用统一包装的予以适当补助。该项资金总计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 加快农产品上行。上行运营商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培育和策划营销品牌建设,扶持电商企业壮大经营发展;对农产品加工、商标注册、产品包装等建设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该项资金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农产品品牌培育主要实施内容包括:产品认证及QS认证;打造1—2个区域农特产品电商公共品牌,对区域公共品牌设计、包装策划、推广等。该项资金总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一县一品”线下O2O体验馆建设。包括场地租金、装修、展品购买、大型宣传显示屏购买、创业咖啡屋装修补助等。该项资金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电商精准扶贫和追溯体系建设等费用据实结算。主要实施内容包括:扶贫农产品互联网化改造及智慧供应链打造;基于互联网的电商扶贫培训策划、组织、实施及执行;扶贫农产品的互联网营销策划及网络销售激励;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及检测设备的购买。该项资金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工作考核的奖励费用根据服务站、点运营情况按比例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对年度表现突出的中心站、点,根据年终评比结果和本地农副产品代卖销售情况、当地电商涉及数据情况给予奖励,具体由县商务部门考核确定。

第十五条 县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镇村服务站奖励、农产品上行营销;公共服务中心和电商扶贫;电商发展专项资金。与有关银行合作,将一定金额的资金进行一比五的放大,为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该项资金总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县商务局为项目实施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提出具体工作方案;

提出预算初步建议;

确定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范围和资金额度;

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

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具体扶助项目;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

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应在蕲春人民政府网等政府媒介向社会公示,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按照综合示范项目规定和程序,确定项目资金使用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实施程序,严格按照项目化管理方式执行,采取竞争性谈判、招投标、公开招商、政府签约合作及县政府会议集体决议等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主体。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商务厅、财政厅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的需要,县商务局、财政局拟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企业、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性项目资金可采取预拨付方式拨付资金: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可拨付30%工程款;项目实施中,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进度可再预拨付资金,拨付比例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0%;施工工程进度款拨付按照双方合同条款具体执行。工程竣工后,凭竣工验收备案证、工程资料、第三方审计报告和相关合同约定,扣除已拨付款项,据实拨付工程余款。

第二十二条 对补助性项目资金,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在总体资金安排计划范围内,实行“一事一批”办法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由县商务局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进展,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并附相关合同及项目清单;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依照我县现行资金拨付办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将款项直拨项目单位。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县商务局和资金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对项目申报程序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支持资金,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管。

第二十七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绩效评估,对发现不规范行为进行限期责令整改。

第二十九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建立建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