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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强化城乡规划监督,提升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依法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黄冈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于深化城乡规划管理改革、切实提高规划执行力,对于增强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城乡规划中的违法问题,形成快速反馈、及时处理的督察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认真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督察原则。坚持“依法督察、突出重点、分级督察、全域覆盖”的原则,建立“谁审批、谁监管、谁督察”的责任体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对督察范围覆盖区域的乡镇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

督察范围。各乡镇及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县经济开发区、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辖区范围。

督察重点

1.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相关上位规划;

2.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是否符合乡镇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是否按程序进行报批、是否符合乡镇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建设项目的报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规划,是否符合“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规划;

5.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规划、项目报批过程中,是否由多部门参与、专家评审论证并向社会及时公示公开;

6.群众投诉、举报的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

7.其它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督察方式。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督察相结合、定期督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集中巡查每年组织两次,由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抽派督察员,与县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察组,开展督察工作。通过受理群众投诉、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督察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

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蕲春县城乡规划督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乡规划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订督察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执行全县的规划督察工作,做好县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的选聘、管理和培训等工作。县城乡规划督察专家由县人民政府聘任。

督察程序。督察工作应本着不妨碍、不替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原则,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等,对各乡镇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督察。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和建议。

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告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规划实施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督察组要下发《督察意见书》。被督察对象针对《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指出的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督察组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逐项整改落实。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确保城乡规划督察取得成效

由县城乡规划局牵头制定县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人社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财政局、法制办、招商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要求,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将年度规划工作任务纳入全县乡镇办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层层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湿地公园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依法依规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建立健全规划公示制度和公众参与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确保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附件: 蕲春县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