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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蕲春县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蕲政办函〔2017〕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30日

蕲春县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创建

实 施 方 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落实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和示范市创建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大力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实施“双强双兴”发展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加快转变国土资源利用方式为主线,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完善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着力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为加快实施“药旅联动”战略,深入开展“四大行动”,努力将蕲春打造成为中国健康产业示范县、黄冈统筹发展率先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创建工作,增强资源保障能力,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一县一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到2020年末,实现以下目标:

国土开发空间格局明显优化。通过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城镇村用地结构和布局,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形成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确保“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8.00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50万亩以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1.81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74.09万亩。

落实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节约集约水平显著提高,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形成。严格规划用地管控,严把项目预审关,科学合理布局,明确项目准入门槛,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提升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加强批后监管,推进城乡低效建设用地开发、再利用。单位GDP地耗超额完成“十三五”下降目标,前5年建设用地累计供地率保持在70%以上,供地后土地利用率显著提高。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健全规划管控、市场配置、节约集约、奖优罚劣等长效机制,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巡查和预警防控机制。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全面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战略任务,全面提升农业综合效益。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建设项目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统筹规划,整合资金,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全面完成国家、省政府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任务。加强耕地占补项目立项管理,提高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加强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严格项目验收和建后管护,严防边整治边撂荒,严禁土地整治后又被非农业建设占用,多措并举提高整治土地的质量等级和农业综合产出效益明显提升。

矿产资源生态开发和保护水平明显提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发挥乡镇政府的主观能动性,落实企业首负责任。鼓励新设立的矿山,按照严格标准、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力争在省内率先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绿色化、信息化全覆盖。

三、重点任务

国土空间格局优化行动。

1.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有关文件的通知》要求及全省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编制工作。按照全省统一核定的任务和要求,落实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确保将城市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发挥永久基本农田对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作用。积极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续工作,确保划足、划优、划实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实现全部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对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实行定量、定质、定位、定责保护措施,确保划准、管住、建好、守牢。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统计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城乡规划局等。

2.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紧密结合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以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形成的实体边界为支撑,与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做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限制性评价,避开蓄滞区、地质灾害高危地区、采矿采空区等区域,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自然地物边界等综合确定城镇开发边界。牵头单位:县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

3.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在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严格用地管控。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城乡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

4.促进“多规合一”。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底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逐级控制的约束性指标和总体布局为底盘,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为底线,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确保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方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多规合一。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城乡规划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

耕地保护提升行动。

1.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在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严格做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探索采取提高耕地质量、提质改造和补改结合等方式落实占补平衡,严格做到占优补优,实现耕地保有数量和保有质量有机统一。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

2.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贯彻落实《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统筹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涉农资金,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县农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

服务绿色发展行动。

1.强化建设用地监管考核。加强供地审核。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进一步扩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范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和价格形成的基础性作用。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以划拨形式提供土地的情形外,一律实行有偿供地。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以投资强度、产出水平、亩均税收等指标为基础的评价体系。建立供地率累计考核制度,各乡镇(办)前五年累计供地率不低于60%,对于供地率小于60%的各乡镇(办)和工业园区,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加强单位GDP地耗下降率考核,将单位GDP地耗下降率纳入各乡镇(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确保全县单位GDP地耗水平达到全省确定的“十三五”下降目标。加强履约管理,建立园区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工业项目用地集约利用。探索实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面加强全县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建立早提醒、早发现、早处置的预防机制。建立动态巡查工作台账,落实巡查责任,减少或杜绝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严禁违规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力争全县五年累计供地率不低于70%,用三年的时间使全县五年累计供地率达到全省中上游水平。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蕲春县支行。

2.推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模式。严格实行“点上矿产开发,面上环境保护”,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布局和空间管控,将矿产开发活动控制在局部块段,有效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企业首负责任的作用,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完善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促进全县绿色矿山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中国人民银行蕲春县支行。

3.开展省级、市级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和科技管矿智慧矿山建设试点。按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要求,优化矿区资源区划设计,合理划定开采块段,科学安排开采时序,实现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修复同步。树立“互联网+国土”、大数据及资源共享的理念,充分运用“互联网+矿业权政务服务”方式,推进“一张图管矿”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中国人民银行蕲春县支行。

推进国土资源永续利用行动。

1.积极稳妥推进国土资源改革创新。依据调整完善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复垦规模,全面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探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范围内交易使用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扶贫办、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

2.建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长效机制。继续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确保闲置土地发现不留死角、处置全覆盖,用三年的时间全面完成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第二轮闲置土地清理任务。建立工业低效用地退出机制,通过限期开发、有偿收回、追加投资、扩大厂房规模、腾出外租等多种方式促进工业企业高效用地。鼓励企业自主改造,实现挖潜升级。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有偿劝退老项目,引进新项目,提高土地产出价值。继续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储备土地清理检查工作,逐年、逐批次、逐地块、逐项目进行清查核实,按宗地编号、图例标注在图上,做到“一图、一标、一说明”。按照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考核办法》确定的标准,积极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乡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

3.实施国土生态整治和矿山复绿重大工程。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统筹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聚合各类财政资金和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有计划地完成大别山红色旅游公路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治理恢复后的土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综合效益。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省地质局第三地质大队。

四、实施步骤

按照2016年作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创建工作启动年、2017年为攻坚年、2018年为巩固年、2019年为示范年、2020年为验收年的总体要求,分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创建工作:

制定方案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努力打造成具有本地特色,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示范项目、精品工程。

推动实施阶段。相关单位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逐项逐时段落实各项重点任务。

工作总结阶段。2017年下半年,参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考核标准和评估办法开展中期评估工作。2020年下半年,全面总结创建工作情况。

五、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蕲春县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示范创建工作的部署、协调、推进、督查和考评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作为、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各乡镇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办)政府是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创建工作的实施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将示范创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大事要事来抓,统筹谋划,统一部署,整合力量,有序推进。要在不突破底线、红线的前提下,加强改革创新,探索新模式、新方法,争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典型。

营造创建氛围。各乡镇(办)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促进蕲春“一县一区”建设的高度统领示范创建工作,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充分调动部门和社会力量,全民参与,创先争优,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创建工作的良好局面。

强化考核问责。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强化政府主要领导责任追究,对未按要求完成创建工作,造成本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创建考核不合格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追责。

附件:

蕲春县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詹才红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 胡杰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贤君 县政府办主任

张继刚 县政府办副主任、城乡规划局局长

张寿松 县发改局局长

侯全胜 县经信局局长

方敏 县科技局局长

程江明 县民政局局长

缪建华 县财政局局长

范成意 县人社局局长

宋双良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伊立汉 县环保局局长

何立清 县住建局局长

陈中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虎 县农业局局长

宋骏韬 县统计局局长

田建军 县林业局局长

曹继勇 县安监局局长

王正奇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梅仕明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

谢先春 县扶贫办主任

华峰 县农办主任

桂国胜 县国税局局长

费春堂 县地税局局长

汪勇 县公安局副局长

梅乐刚 县水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宋双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亚川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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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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