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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蕲春县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蕲政发〔2017〕21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蕲春县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专项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6日

蕲春县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中共黄冈市委、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行动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蕲春县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我县人才培养引进、资助奖励、开展人才活动等方面,鼓励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在我县创新创业。

第三条 按照《中共黄冈市委、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县人民政府自2017年度起,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地方公共预算收入2%的标准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其中,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行动的若干政策意见》,设立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专项奖补资金1000万元,列入年度全县财政预算,以奖代补形式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工作。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包括各地各部门、企业、人才创新创业平台、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各类创新创业人才。

第五条 专项奖补资金资助标准:

引进高端人才奖励标准:对引进在蕲春创新创业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0万元,连续5年每年发放生活津贴5万元;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等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发放安家费50万元,连续5年每年发放生活津贴3万元。“两院”院士在蕲春设立工作站,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提供办公用房。在蕲春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和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引进人才回归创业奖励标准: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为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高端型创新创业人才、成长型创新创业人才等三种类型人才且发挥作用明显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个人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引荐的人才在蕲春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湖北省“百人计划”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企业引进人才奖励标准:对用人单位引进高新技术领域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给予科研启动经费贷款贴息资助,资助期限最长为3年,贴息最高标准为每年3万元。对从高校、科研院所聘用高层次科研人才担任总工程师、技术总监、科技副总或创新团队的企业,且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的,每年按照实际支付报酬的50%给予用人单位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如下:博士或正高级职称、特级技师每人2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每人1万元,技师每人0.5万元。

产业领军人才及专业技术人才奖励标准:对在我县企事业单位领衔开展产业技术创新、从事技术研究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创新团队,获得省级技术创新成果或发明专利、且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专业技术人才承担、实施省级以上计划和项目,按照国拨资金1:1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其成果(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的,给予最高4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人或团队参加国内外比赛,获得国内最高荣誉奖励,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最高荣誉奖励,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对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上级补助资金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对评定为县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补助标准:引进我县的创新创业人才,经企业培养,取得学位、职称、技能证书后,给予企业一次性育才奖励,具体标准为:博士或正高级职称、特级技师每人2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每人1万元,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每人0.5万元。企业在职人员取得学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期满一年后,给予人才一定的一次性岗位津贴,分3年拨付。具体标准为:博士或正高级职称、特级技师每人1.5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每人1.2万元,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每人0.6万元。

建立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奖励标准:对企业在蕲春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建立教授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建站奖励;运作期满一年考核成效明显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合作项目成果明显或者获得国家、省级奖励扶持的教授专家工作站,再配套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在我县自主创业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根据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可以享受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资金支持。成功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认定符合条件后给予实际到位资本金30%、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在我县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经审定符合条件后,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日期内向县校合作、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蕲春县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及电子版;

申请单位需提供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以及单位简介;申请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学术技术水平及有关学历、资格证明材料,重点人才还需提供相关荣誉证书及证明材料;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和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单位与个人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近3个月工资发放清单;

与申请奖补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县校合作、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的;

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近三年被列入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或仲裁的;

所举办和参加的培训、活动、比赛等没有报备的;

各类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人才超市、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载体没有报备的;

未按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材料和宣传报道信息的。

第八条 申请受理。本办法所列奖补应当定期受理、集中审核。县校合作、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和个人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和个人补充完成相关材料后,在规定日期内可以重新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按奖补项目和部门职能成立核查专班。核查专班人员从县委人才办、县高校合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实行一个专班一个标准,根据单位和个人申请表对奖补项目和标准进行核查。

第十条 同一事项符合蕲春县多项扶持或者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确定奖补的,由核查专班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校合作、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按审核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具体核查方案由县委人才办、县高校合作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核查专班核查完毕后,由县委人才办、县高校合作办、县财政局汇总,按资金审批程序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校合作、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常务副县长审核,最后报县长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奖补资金由单位监管、个人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管理专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受资助人必须按申请书和承诺书中明确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获资助的单位存在奖补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县校合作、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县委人才办、县高校合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对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奖补资金每年安排不高于2%的管理费,用于单位管理、调研、统计、规划、建档、考察学习和委托服务等工作。县财政局在奖补后开展跟踪考核,受资助人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奖补项目执行情况及受资助人作用发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究申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回专项奖补资金,三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列入相关失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校合作、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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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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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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