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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茅箭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茅箭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区政府九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23日茅箭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运作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区本级实际,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区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区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第三条 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求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第四条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章 总预算的编制及部门预算资金管理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区政府制定的下年度区本级预算编制的政策和原则,确定下年度预算安排范围和方向,并向区直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政策和口径。第六条 区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区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在区财政局的统一组织下,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区财政局审核。第七条 区财政局按规定及时编制区本级总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委常委会审定。第八条 区本级总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经区委常委会审定后,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下一年度召开的区人代会审议。区财政局在区人代会批准区本级预算之日起的20日内,批复下达区直各部门预算。第九条 区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预算,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改变预算支出科目和项目。第十条 区直各部门应按照本部门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审核后及时拨付。为保证部门正常运转,在预算年度开始后、区人代会批准区级总预算草案之前,区财政对区直各部门的基本支出可暂按当年预算草案拟定的支出额预拨。待区人代会批准本级预算后,按预算执行。第三章 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区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切块资金包括城维费、教育费附加、科技三项费、农林水支出、农村税费改革、扶贫资金、旅游发展专项、综治维稳、就业补助等专项资金。第十二条 区本级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由区财政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拟定预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后实施。区本级财政专项切块资金在预算执行时,由用款单位或部门按区政府审定的分配方案提出用款申请,经分管副区长签批后,财政部门执行。第十三条 区本级财政专项切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中属于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第四章 预留专项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区本级总预算集中编列的未分配至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由区政府统筹管理的区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重点项目建设、五创经费、基建专项等资金。第十五条 区本级预留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由经费申请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长签批意见办理。第五章 追加预算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追加预算的范围:年度预算执行中因上级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区委、区政府决定应办事项及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增加的支出;因项目论证等原因未能纳入年初预算的支出等。第十七条 追加预算审批程序:区直各部门在追加预算限定范围内,经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长签批意见办理。部门提出的确需追加预算的请示,原则上上半年不予受理,下半年每月集中办理一次。第十八条 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明确决定,并以《决定》、《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支出事项,区财政局直接按程序办理。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时,区长、常务副区长直接从总预备费签批的支出,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第六章 总预备费管理第十九条 按《预算法》规定,区级总预备费按当年区级一般预算支出总额的1%-3%编列。第二十条 区级总预备费实行分类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开支;突发事件的应急与抢险开支;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第二十一条 动用区级总预备费的审批程序:动支预备费时,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批后办理。第七章 上级财政拨付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区直各部门要及时了解上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对地方的补助政策,认真做好汇报争取等相关基础工作,以争取上级更多的资金支持。第二十三条 区直相关部门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本部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保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其中对于上级已明确具体用途、项目和单位的资金,由区财政按上级文件规定预分配至用款单位,用款单位向政府提出用款申请,经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签署意见后,财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于上级未明确具体用途、项目和单位的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长签批意见办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