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政发〔2017〕3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引导、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进入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实现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经2016年12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推进企业挂牌上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策引领,促使企业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挂牌上市,发展壮大。力争到2019年底,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6家,武汉股权交易中心挂牌30家,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梯次格局,打造具有老河口特色的挂牌上市企业群。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在市级层面制定扶持政策,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及时解决问题,促进政策落实。
企业自主,市场运作。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决策权,鼓励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挂牌上市的各项工作面。
部门合力,优化环境。市政府金融办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格上市企业培育和推介对接、宣传培训等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环境。
中介助推,提升质量。引入规范证券中介机构,指导、帮助企业开展挂牌上市工作。
三、扶持政策
财政奖励或补助政策
1、企业在境内外市场上市的,市财政补助500万元。其中,完成股改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完成上市辅导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受理通知书的,补助300万元;发行股票上市的,补助200万元。同时,企业完成股份制变更的第二年起,以完成股份制变更当年所交各项税收为基数,剔除自然增长因素,每年新增长税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由企业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完税证明,经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在次年由市财政按所得比例全额返还,直至企业通过证监会材料审核、挂牌上市,期限不超过3年。
2、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补助150万元,对全市前三名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另行分别奖励60万元、50万元和40万元。
3、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地方场外市场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转至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市场,并成功上市的,参照享受本意见,但重复部分不再考虑。
5、市域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老河口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市域外“新三板”公司注册地迁至老河口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6、对为我市企业挂牌上市做出重大贡献的中介机构、创投基金、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高于10万元。奖励分2次兑现,企业完成股改兑现40%,上市成功后兑现60%。
7、鼓励境内外创业板、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再融资成功的,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扶持,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8、自企业“新三板”正式挂牌当年起,以“新三板”挂牌前一年所缴各项税收为基数,剔除自然增长因素,每年新增长税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经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在次年由市财政按照所得比例全额返还,期限不超过2年。
9、在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所、境外OTC市场挂牌后首次融资500万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10万,每企业扶持一次。
10、“新三板”挂牌公司以股权融资、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融资,融资投资在本市,比例达到80%或总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上述补助或奖励资金包含省、襄阳市预算安排的补助或奖励资金。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应提供有效凭证,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市政府金融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享受上述补助政策的企业,5年内不得外迁。外迁企业已获得补助或奖励资金的,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追回。
行政审批和服务措施
1、拟上市企业在进行公司制变更、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重组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照最低评估价缴纳。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用地;在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所、境外OTC市场挂牌后扩大投资规模增加用地,国土部门应优先保障。
2、对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变更手续,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非交易过户办理。
3、对企业办理与上市相关手续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免的,企业先行支付,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票据。经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确认,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从企业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中全额返还。
企业获得首次扶持资金后,除因受国家政策调整变化外,若2年内境外未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未成功挂牌,3年内境内IPO未成功的,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奖励或补助资金以及减免的各项费用。
四、相关要求
注重分类指导。完善企业上市工作信息库,重点建立资本市场专家库、中介机构资源库、拟上市企业及重点培育上市企业信息库,搭建企业与金融、投资、中介等机构的对接交流平台。积极组织专家库专家为我市企业开展咨询、辅导等服务,普及资本市场知识,引导企业正确定位,帮助企业合理利用资本市场。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加强对企业的分类指导和专项培育,对在创新能力和行业带动性、业绩成长性、市场关注度、自主品牌建设等方面有一定优势的企业,要积极指导其在境内上市;对产品外向度较高的后备上市企业,要积极帮助其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引导企业境外上市;对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后备企业,要积极引导其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中心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要加强事前监管服务,规范其经营行为,避免出现不良违规记录。对进入备案辅导期的企业,要实施“保姆式”跟踪服务,主动为企业改制上市排忧解难。
保障要素供给。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主营业务扩大或产业转型升级的,要优先保障土地、电力、科技研发等要素资源,改善金融和信贷融资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上市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优先支持上市公司享受我市金融创新扶持政策。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及拟上市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的,可比照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税费、环保、企业挂靠关系等历史遗留问题,研究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
提升服务质量。协助证券监管部门共同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证券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上市成功率、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综合信息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及时通报各类中介机构的业绩和服务水平;对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要向社会和后备培育库企业宣传、推荐;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要通过通报、列入黑名单等形式,提醒企业审慎与其开展合作。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由老河口市金融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督办政策落实情况,通报上市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协调、服务企业上市工作,并指定专人,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发改、科技经信、财政、税务、人社、行政审批、住建、工商、商务、国土、环保、消防、金融、银监等单位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并联办理本市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出具合规证明。
强化宣传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不同梯次企业的要求,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为企业搭建与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等进行沟通交流的平台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出台后,市政府以往颁布的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同时废止。国家、省、襄阳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作相应调整。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17年2月14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委员会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