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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技术改造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商业银行信贷有关政策规定,设立鄂州市技改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与合作商业银行放大贷款和对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助保贷”资金首期人民币2000万元整,后期视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为推进开展“助保贷”工作,成立鄂州市“助保贷”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昌达公司和合作商业银行。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履行“助保贷”业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启动风险补偿和抵押资产处置工作,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助保贷”业务对象;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助保贷”资金,督促该资金专款专用和撬动效益发挥;市昌达公司为“助保贷”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商业银行的对接和签约工作;合作商业银行负责按“助保贷”资金放大倍数额度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中小企业进行信贷审批及放款,负责代偿资金的追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技术改造企业是指申报贷款期间正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

第二章“助保贷”对象和额度

第四条申请“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鄂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库内科技含量高和新兴产业的企业;

2.符合《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3.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4.贷款企业提供覆盖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商业银行要求的抵押或保证,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可执行的连带责任;

5.企业成长性良好,无工商、税务、征信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助保贷”业务单户授信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及银行结算量实行差别化的利率。

第三章“助保贷”运作流程

第六条由市昌达公司在合作商业银行开立“助保贷”资金专户,到期清算。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助保贷”业务。合作商业银行审定后,启动贷款相关程序,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及授信审批工作,确定授信企业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抵押担保方式。授信审批通过后,合作商业银行将审批情况按月报送市经信委、市昌达公司备案。

第八条 合作商业银行负责对贷款企业的日常贷(保)后管理,加强信贷资金流向、使用的跟踪和监督,确保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于每月15日前向市昌达公司报送贷款月报表。市“助保贷”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之间互通信息,一旦授信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由合作商业银行启动应急措施,制订相应工作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九条合作商业银行对“助保贷”业务实行“绿色通道”,安排专项额度、专业审查、专职审批、专岗放款。

第四章“助保贷”风险控制及处置

第十条合作商业银行设定的“助保贷”贷款投放总量为市昌达公司存入该行“助保贷”资金的10倍。

第十一条市“助保贷”协调办公室每季度研究“助保贷”开展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助保贷”工作运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助保贷”资金需求,报请市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贷款到期前,贷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商业银行债权情形的,经合作商业银行认定贷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贷款的,或企业贷款逾期30天后即根据约定由合作商业银行启动代偿程序。代偿损失经市“助保贷”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认定后,由“助保贷”资金和合作商业银行按1:1比例先行代偿。

第十三条由合作商业银行向违约借款企业进行追索及执行担保物的处置,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昌达公司为合作商业银行进行债务追偿提供必要帮助。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同比例偿还合作商业银行债权和“助保贷”资金。

第十四条贷款企业或合作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贷”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五章“助保贷”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市昌达公司按“助保贷”业务实际投放额计提管理费,管理费在“助保贷”资金利息中列支。

第十六条鄂州市技改企业“助保贷”运行期限暂定三年,三年期满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当“助保贷”资金或合作商业银行实际损失金额达到贷款总额的20%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本项合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明确事项由市“助保贷”协调办公室另行协商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