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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巴东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巴东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巴东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4日

巴东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局所属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县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管理、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

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过程中的投诉;

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向接受委托任务的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职责:

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原则,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可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委托任务,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低于60%;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参加评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评审质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每个项目的审查资料必须统一装订归档;

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建立健全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对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及时通知、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县人民政府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根据县人民政府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执行或整改。

第三章 评审依据、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按照下列依据进行:

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各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定额;

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价格信息;

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省、州、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额度: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纳入重点评审范围;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其工程预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审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审查;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其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投资评审相关程序和质量要求进行内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审核结果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抽查复核。

单项工程变更导致投资增加达到50万元以上或者达到工程中标价5%且投资增加30万元以上的,按照县级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提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变更工程进行预算评审。单项工程变更导致投资增加额未达到上述数额的,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内容:

做好建设项目立项前资金来源审核工作;

负责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负责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是否超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并对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对单项工程变更导致投资增加达到50万元以上或者达到工程中标价5%且投资增加3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职责规定进行现场踏勘,对工程变更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变更工程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对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项目预算进行单项评审;

对工程变更预算进行评审;

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评审准备阶段。

1.建设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评审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计划;

4.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通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及时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被评审项目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评审实施阶段。

1.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查阅并熟悉与被评审项目有关的评审依据,审查被评审项目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深入调查,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计量、分析、汇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4.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评审结论;

5.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正和补充,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评审完成阶段。

1.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初审工作:

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

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15个工作日;

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20个工作日;

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25个工作日;

工程变更项目预算评审为3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用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县财政局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县财政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列入财政预算,按规定支付,不得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支付。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支付。

第四章 评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项目资金,并监督管理项目预算的执行。

将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

将经审核的投资预算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 评审报告如果出现重大情况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等问题,导致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有权退回评审报告,要求重新评审,直到评审报告符合要求。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拒绝重审,财政部门可扣减评审费用并重新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被评审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经评审发现被评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时高估冒算,导致审减额达20%以上的,建议项目单位扣减其预算编制费用,并由项目单位报请行业监管部门将编制预算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