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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发〔2016〕21号黄石港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地 址: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华 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马振远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44.5.7 联系电话:13807230088

身份证号:420202194405071211

住址:黄石港区颐阳路60-41号

因棚户区改造需要,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颐阳路60号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月18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颐阳路60号地块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黄石港区开发建设办公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被征收人共同选定的湖北房天房地产评估经纪事务所。

登记在被征收人马振远名下的颐阳路60-41号房屋,位于《征收决定》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99私47423号,证载建筑面积85.7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经评估机构评估,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为627813.28元,室内装修市场评估价为42860元。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征收部门已于2016年6月7日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按照《黄石港区颐阳路60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该地块被征收人签约并搬迁比例达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在法定期限内,征收实施单位多次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但因被征收人坚持要求提高补偿安置标准,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保证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征收人马振远名下的颐阳路60-41号房屋予以征收,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补偿方案》的规定及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额为:

1.房屋价值补偿为627813.28元。

2.搬迁费及房屋室内配套设施移装费合计4568 元,其中:搬迁费1000元、有线移装费1160元、宽带移装费116元、电话移装费216元、空调移装费300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600元、水表移装费760元、电表移装费416元。

3.房屋室内装修补偿为42860元。

上述1、2、3项补偿合计人民币大写:陆拾柒万伍仟贰佰肆拾壹元贰角捌分整,全部存储于建设银行 黄石港支行专户中,该专户存储账号为:42050160610800000077。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人提供位于该征收范围内,由规划部门审批拟开发建设颐阳路60号楼盘1栋18或30 层 A3右号建筑面积暂定为89.51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

1.按照《补偿方案》规定,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85.72平方米被征收人不补差价,根据征收人提供的拆迁调换房屋的暂定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补差价和楼层调节费为21224.00元,该款项最终以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按《补偿方案》的规定结算,由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付清。

2.搬迁费及房屋室内配套设施移装费合计5568元,其中:搬迁费2000元、有线移装费1160元、宽带移装费116元、电话移装费216元、空调移装费300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600元、水表移装费760元、电表移装费 416元。

3.房屋室内装修补偿为42860元。

4.征收人不提供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个5月,过渡期内征收人给予每月1028.64元的临时安置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计5143.20元;若过渡期满,征收人不能依法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则征收人每月给予2057.28元的临时安置费。

上述第2、3项补偿款及第4项中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伍佰柒拾壹元贰角整,全部存储于 建设 银行 黄石港 支行专户中,该专户存储账号为: 42050160610800000077。

四、限被征收人马振远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搬迁将颐阳路60-41号房屋腾空,并将腾空的房屋交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被征收人马振远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被征收人马振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