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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发〔2016〕22号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港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选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黄石港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购买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区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及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购买服务适用本办法。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包括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或就专项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本机关法律顾问,履行本单位职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购买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购买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购买服务工作,督促指导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开展法律顾问购买服务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法律服务购买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购买实施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及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购买服务按照以下方式选定:

法律服务合同金额2万元以下的,可直接从区政府法律顾问智库成员中选定。

法律服务合同金额超过2万元不满5万元的,从区政府法律顾问智库成员中选择三家以上单位询价确定。

政府法律服务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区政府法律顾问智库成员优先。

法律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需在政府法律顾问智库范围外购买法律服务的,需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常年或者专项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业绩考核,区司法局负责对担任区政府及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区政府及政府部门续聘或终止法律服务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